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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案调解拖20年,诉讼超时法院不受理
作者:辛戈  文章来源:山西晚报  点击数246  更新时间:2011/12/6 10:18:51  文章录入:muna888  责任编辑:海波

 

    本报12月5日讯  尚未成年的孩子在泳池不幸身亡,父母为讨要说法,踏上与“责任方”的漫漫调解路。谁知,这一调解竟拖了整整20年。近日,在数年协商未果的状况下,家长将对方起诉至法院。今日,记者从太原市晋源区法院获悉,因此案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法院裁定此案不予受理。

    1991年6月26日,山西某技工学校的学生强强(化名)与同学小贺、小刘等相伴,买票进入太原某电厂开办的游泳场游泳。由于深水区和浅水区标志不明显,加之救护不到位,导致未满18周岁的强强不幸身亡。

    此事发生后,强强的父母曾多次找学校及电厂方面协商联系,校方承诺只要强强的妹妹考试能接近分数线,便安排其进校读中专并毕业后分配工作,但此事终因强强妹妹分数未能达到作罢。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协商解决阶段。今年11月16日,强强的父母起诉至晋源区法院,要求电厂和技校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父母赡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3万余元。

    经审查,法院认为强强死亡时间距今已超过20年。作为起诉人的父母,强强的亲属不能证明有客观障碍等法定条件延长诉讼时效,导致不能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故法院认为此案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律,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因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丧失胜诉权的制度,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期间。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告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但又不能出具证明其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所以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作者: 辛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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