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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机受检时喝酒达醉驾标准也应立案
作者:钱卫华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239  更新时间:2011/9/16 9:55:4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公安部发文明确醉驾均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

司机当场喝酒以验血结果“量刑”

据京华时报报道(记者 钱卫华)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此外,还首次针对有些司机试图通过当场喝酒等方式蒙混过关的,明确规定只要其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立案标准从严

此前媒体报道,有涉嫌醉酒的司机买来一瓶啤酒在交警面前喝光,试图干涉交警进行酒精浓度测试。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规定“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部表示,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明确,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及时固定证据

《意见》还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推行网上办案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4个月来酒后驾车降四成

本报讯(记者钱卫华)据公安部最新统计,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4个月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9.5万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5.4%。

其中,全国以危险驾驶罪立案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17723起,比去年同期下降37.9%。全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379人,比去年同期减少157人,下降29.3%;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231人,比去年同期减少85人,下降26.9%。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人士介绍,中秋节前夕,公安部交管局及时部署开展整治酒驾违法犯罪行为集中统一行动,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饭店、宾馆、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及周边区域的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加强巡逻管控。

9月10日,全国共出动警力16万余人次,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3272起,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22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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