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洪啸 邢海龙)徐先生好意将自己的丰田车借给朋友向某使用,没想到向某又将车辆转借给高某,当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李某撞伤,也给徐先生带来一起诉讼纠纷。
2011年7月27日,重庆市长寿区法院对李某诉徐某、向某、平安保险某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一案作出判决,由平安保险某分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49894元,徐某、向某不承担责任。
2010年11月20日,向某将从徐某处借来的丰田车转借给朋友高某使用,高某借车时提交了本人的户口页以及喻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同时,双方签订了《借车合同》。当天,该丰田车发生交通事故,将李某撞伤,驾驶人员逃逸。
2011年5月4日,李某将徐某、平安保险某分公司起诉到长寿法院,后又将向某列为被告,但明确表示不要求追加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庭审中,李某诉称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向某作为车辆转借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徐某辩称其在将车辆借给向某时知道向某拥有驾驶证,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向某辩称其在车辆借给高某时让高某提供了驾驶证并签订了《借车合同》,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当承当责任。
经审理,长寿法院认为,被告徐某、向某出借机动车时,对借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能力、机动车车况进行了必要审查,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且已不是该车运行的实际控制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