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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junjuan草菅人命的冤案
申诉江西永新县公安“破不了的案不立案”

发稿人:戴君娟 电话:0796-7724935 身份证:362430198409190082
今天我怀着十分无奈和冤屈的心情,控诉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草菅人命,蓄意抹除当事人口供等事实。
戴刚与李叶枝一案历时一个多月,江西永新公安局于下达了未发现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通知,论定戴刚可能为不慎落水而溺水死亡。既然县公安局已经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为什么不能给死者家属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
更为甚者,县公安局竟然直接否认了李叶枝曾经在禾川派出所做出两份供词:1.李叶枝在7月2日上午在所里承认戴刚是被一群“混混”推下水的。2.李叶枝后又供述戴刚被两个骑摩托车的人推下水的。公安局是什么原因要擅自抹除这二份重要供词呢?
 
(早听说公安内部有个说法叫“不破不立”,破不了的案件就尽量不立案。)
案发经过及疑点:
戴刚(男 18岁 永新二中高一学生)今年6月30日晚9:30左右与李叶枝(女 17岁 吉安卫校学生)相约在永新县北门王家巷渠道旁见面。随后戴刚莫名其妙死亡。二天后,在北门电站拦污网前打捞上岸。
事发当时,戴刚与其所谓女友李叶枝一起,李叶枝在事发当时一没有呼救,二没报警,三不告知死者家人。甚至两天后,找到她询问戴刚去向时李叶枝语气平淡毫不在意,并矢口否认见过戴刚,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在时隔40小时后她被带到派出所询问,才说出6月30号晚与戴刚在渠道旁约会,结果说出四种性质不同的供词:
一说当时他们在渠道边玩手机时,突然来了一群“混混”把他们推下水。
二说有两个骑摩托的人把他们推下水。
三说好像有人把他们推下水,又说戴刚为营救她而落水。
最后,竟然说因二人玩耍不慎掉入水中。
  现时间已过一个多月,案件无进展,现竟以未发现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为此提出如下申诉:
1、 李叶枝在6月30晚案发后在第一时间就告诉她的同学,说他们在渠道边玩时被一群“混混”推下水,过40个小时后,在派出所同样这样说。后又说是被两个骑摩托的推下水。但县公安局领导竟在8月5日对我说:没有李前两份供词,只有第三、四份后面的供词。早在7月2日下午4:30左右,公安局已做完第一份口供后,我亲口询问过李,而李当时很肯定的回答是被一群陌生的“混混”推下水的,这群混混她一个都不认识。又在7月3日上午,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位领导对受害家属反馈时也亲口叙述了李有上述四份口供。为什么在一个多月后,县局领导说没有,那么前两份口供呢?-----公安局是什么原因要擅自抹除这二份重要供词呢?
2、 死者尸体有明显伤痕,在尸体喉结下方有一处圆形淤血,颈部右侧有上下二处圆形淤血,右手上臂和前臂有九处圆形淤血,而额部有一处5*7CM撞伤外,全身其他地方无伤痕,为此我恳请给予对尸体伤痕、痕迹形成的原因给予确认和说明。----公安解释:是落水后自己在水中造成的,这是不无可能的。
3、 李叶枝已年满17周岁接近成年,如果没有隐情,为什么会故意隐瞒否认与我儿见过面,在事发当时一不呼救,二不报警,三不通知死者家人,而后又怎会说出四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口供?----公安解释:心态问题,胆小怕承担责任。
4、 说李叶枝落水,是竟凭其一面之词,有何证据?从落水地点到上岸地点至少有80多米,水深有2--2.5米以上,而戴、李都不识水性,也没有任何救护设备,冲流80多米后,上岸地点陡峭水深,她是怎么上岸的?----公安解释:李坐在戴的身上,漂流近百米后靠岸,抓住草爬上来。(上岸地点是直角的)而李既没有喝水也没有呛水。如此匪夷所思的解释,让失去家里唯一的儿子的父母,奶奶如何心甘,如何信服?
5、 戴刚不识水性,那他一定是落水后就被第一口水呛死(至少是呛晕了,因为解剖发现,双肺极度萎缩,无充水,胃内无水)沉入水中,怎么可能在离落水地点50—60米的地方呼喊“救命”,难道死人会开口?不然,呼救的男人是谁?----公安解释:是男的吗?叫人来证。(有录音证实是男人呼救,但公安说证据无效)
6、 在案发地点,李叶枝初次指认从水中上岸地点,与后来证人指认上岸地点前后相差5米有余。且李初次指认的上岸地点,不要说是她,就算是个强壮的小伙子也不太可能上得来。因此,她肯定是在撒谎。她根本不可能确认得了上岸的准确位置。因为上岸的不是她而是他(第三者)。她只是目睹了一切,看到了他上岸的大概位置。----公安解释:无
7、 现场另有一目击证人(汤XX,永新石桥镇夏阳村人)证实并确认,从水中上岸的是一名男性,上穿白色T恤,下穿西装短裤,短发,身高在168CM左右(有现场录音为证),但时隔不久,在当办案人员找到他时,即改变证词,称从水中上岸的人性别不明,且身材矮小,上穿白色衣服,下穿中裤,身高大概150CM左右,前后差距实在太大。证人为何改变证词?证人为何要搬家隐居?----公安解释:无

对于这个简单的案件,李叶枝又始终目睹和经历了一切,怎么可能调查不清?如果没有隐情,李叶枝为何要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供词颠三倒四?既然李叶枝已掌握和了解事实真相,为什么公安局不以此作为突破口,不对她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突破?不去认真核查事实真相,反而以她那些不切实际的说法为依据,作为是给死者家属的一种交代和说法。
这岂不是要怡笑天下??

2011/8/21 22:09:4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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