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让信任与监督“双管齐下”
·严惩腐败,抵制黑恶势力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必须“下深水”
·荒唐!精准扶贫竟变成“精准扶亲”
·农村党支部如何在管理服务群众中教
·祛除“牛皮癣式挂牌”顽疾
·“四个坚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拓宽用人视野要善于培养年轻干部
点击TOP(10)  
·让信任与监督“双管齐下”
·严惩腐败,抵制黑恶势力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必须“下深水”
·荒唐!精准扶贫竟变成“精准扶亲”
·农村党支部如何在管理服务群众中教
·祛除“牛皮癣式挂牌”顽疾
·“四个坚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拓宽用人视野要善于培养年轻干部
·不要把“苦劳”当作推卸责任的挡箭
·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是解决问题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电视认罪”与“依

武威火书记,“火”

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

陈一丹:企业经营的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治杂谈 >> 论坛 >> 正文
曝光交通“不文明现象”应当慎行
文章来源:fzkx.net 法讯网作者:孙金栋 点击数:1957 更新时间:2010/3/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谈心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曝光交通“不文明现象”应当慎行〗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特约评论员 孙金栋

         昨日记者从福建省文明委获悉,根据中央文明办统一部署,省文明办、省公安厅成立福建省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3月7日东南网)

         此次行动中,将采取群众举报,选聘文明交通监督员并赋予其相应权限,通过照相、摄像等方式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文明现象,在新闻媒体上批评曝光。

         如果说,此次“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包括集中治理交通违法和不文明现象两大类。交通违法国家有相关法规,可以依法查处。但是,不文明现象涵盖就比较广泛。行人横穿不走斑马线,自行车不按规定带人,摩托车驾驶人员高速行驶、不按规定带头盔等等,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尽管被文明交通监督员照相和摄像了,或者按城市管理规定处罚了,但并不一定适宜在媒体曝光。

         新闻媒体一旦曝光,就难免暴露当事人肖像。个人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侵犯个人肖像权就是违法行为。人们注意到没有,公安查处的卖淫女,媒体作新闻报道都采用马赛克处理。妇女卖淫的性质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重者甚至触犯刑律,媒体都不能随意曝光,何况是并非交通违法的不文明现象呢?

         违法曝光个人肖像既然是行政违法行为,就要慎之又慎了。本来纠正不文明交通现象出发点是好的,千万不能好心办坏事,给自己找麻烦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