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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特约评论员 孙金栋
昨日记者从福建省文明委获悉,根据中央文明办统一部署,省文明办、省公安厅成立福建省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3月7日东南网)
此次行动中,将采取群众举报,选聘文明交通监督员并赋予其相应权限,通过照相、摄像等方式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文明现象,在新闻媒体上批评曝光。
如果说,此次“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包括集中治理交通违法和不文明现象两大类。交通违法国家有相关法规,可以依法查处。但是,不文明现象涵盖就比较广泛。行人横穿不走斑马线,自行车不按规定带人,摩托车驾驶人员高速行驶、不按规定带头盔等等,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尽管被文明交通监督员照相和摄像了,或者按城市管理规定处罚了,但并不一定适宜在媒体曝光。
新闻媒体一旦曝光,就难免暴露当事人肖像。个人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侵犯个人肖像权就是违法行为。人们注意到没有,公安查处的卖淫女,媒体作新闻报道都采用马赛克处理。妇女卖淫的性质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重者甚至触犯刑律,媒体都不能随意曝光,何况是并非交通违法的不文明现象呢?
违法曝光个人肖像既然是行政违法行为,就要慎之又慎了。本来纠正不文明交通现象出发点是好的,千万不能好心办坏事,给自己找麻烦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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