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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官员“私生活”需要法律助威
文章来源:fzkx.net 法讯网作者:孙金栋 点击数:11058 更新时间:2010/2/25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李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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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监督官员“私生活”需要法律助威〗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特约评论员 孙金栋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官员“私生活”已经再次被中央纳入整个反腐体系。(2月24日新华网)

         事实雄辩地证明,作为公众人物的官员私生活,代表和反映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到官员执政中的个人公信力。

         试想,一个生活糜烂透顶的官员,在台上喋喋不休地教导人们“为官清正廉明”,对台下的部属有多大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近期以来,党对高级干部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查处他们“生活腐化”,对全党震动很大。但是,也发现不少地方对官员“生活作风”问题很少过问,有的还以保护官员个人“隐私”为由,放松对官员“私生活”的监督,甚至将官员“私生活”置于真空状态,以至隐私权成为不少官员的腐败盾牌。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反映出对官员“私生活”监督,缺乏系统的刚性法律和党纪支撑。本人看,至少应该在三个方面作出法律界定:

        明确界定官员“私生活”的涉及范围。如从狭义上界定官员“私生活”,那就特指他们的“生活腐化”。比如,婚外情人、包二奶、嫖娼狎妓现象,以至影响到个人婚姻变化。从广义界定官员“私生活”,那就是除公职以外的个人、家庭情况。比如,个人学历、婚姻、财产状况、配偶和子女就业情况、主要社会关系。

         明确界定官员“私生活”的管理范围。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对官员“私生活”的管理,应该覆盖所有层次和级别的政府官员。如果,依照“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思路,那就把重点放在省部级以下政府官员。这样做,整个反腐体系构建就是不完整的残缺体系。

         明确界定官员“私生活”的管理方法。党对官员“私生活”的管理,重点是有组织的体制内的管理。因为,他们有贴近官员、便于监督的优势。同时,发动广大群众、舆论力量参与官员“私生活”监督,使普通群众、服务对象对官员拥有监督权、评价权。笔者建议,能否采取“分级管理”的方法,对中央机关官员,由中纪委、国家监察部直接监督。对地方省级以下官员采用组织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只有从法律上对官员“私生活”形成完善的管理、监督体系,才可以避免产生监督真空,法律助威的反腐体系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新华网-《瞭望新闻周刊》:多位高官生活腐化 中央反腐介入官员“私生活”

     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前不久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此前,中央纪委对王华元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王华元违反规定,收受巨额礼金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亲属收受巨额钱款;多次到境外赌博;生活腐化。

      近期“落马”的官员中,大都像王华元一样,均有一项“生活腐化”的指控,这被视为领导干部的生活细节已被纳入整个反腐体系。

      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官员生活腐化并非什么“秘密”。在我国民间,就有这么一句流传非常广的顺口溜——“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领导干部作为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言人”,生活腐化不仅败坏了自身的形象,也损害政府在百姓中的威信。对官员“私生活”进行监督,无论是从现实情况还是就公共治理的角度来说,都应是反腐斗争的重要内容。

      生活腐化成贪官催化剂

      在新中国建国以来,“生活作风”问题一直是领导干部的“高压线”。然而,近年来由于对官员考核大多“唯政绩论英雄”,而对官员“私生活”却缺乏有效监督,以至一些官员流连于声色犬马,包养情人、“二奶”,甚至嫖娼狎妓……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官员“私生活”已经再次被中央纳入整个反腐体系。而事实上,在近年“落马”的一系列官员中,被指控“生活腐化”的不在少数——

      2006年6月11日,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2009年1月21日,刘志华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我国新时期反腐败第一个因生活腐化获罪的高官。

      这样生活腐化的贪官,前后还可列出一大串名单,比如成克杰、陈良宇、李嘉廷、王宝森、胡长清、孙善武、杜世成、庞家钰、陈绍基、许宗衡,还有李真、慕绥新、马向东以及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和副院长梁福全、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重庆市委宣传部原部长张宗海、天津市原政协主席宋平顺,等等。

      据报道,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调查发现,官员腐败60%以上跟包二奶有关系,被查处贪官中95%的人有“情妇”。

      2007年6月23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在重庆市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会上也透露:“去年全国查处的省部级官员中,有7人移交司法机关,其中6人有生活作风问题。”他称,要预防官员“后院起火”,这也是值得重视的反腐阵地。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官员作为公权人物,如果生活腐化堕落,不但会带坏整个社会风气,也会严重损害政府在民众中的威信。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诱发官员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

      “整个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如何、人生取向怎样,官员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是个风向标”,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员作为公权人物,其私生活与普通人不同,由于他们的言行具有社会示范效应,所以同样的生活腐化,其产生的危害也远较后者为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生活腐化常常与工作腐化紧密联系在一起,工作腐化常常伴有生活腐化,而生活腐化既可能催化工作腐化,也可能是工作腐化的一个表现。”

      “就官员的实际收入来看,如果他们一旦生活腐化,想要支付巨大的个人开销,那就只有寻找权力出租,由此也诱发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指出,“可以说,目前绝大部分贪官的产生,生活腐化是重要的催化剂。”

      2007年1月初,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在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其中有一个是,“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这八个方面,与官员经济生活密切相关,把最有可能滋生腐败的主要方面已基本涵盖。”李成言分析,“这充分说明,中央已经将官员的生活细节纳入反腐视线。”

      在此背景下,中央以申报官员个人情况的方式,强力介入官员“私生活”。2007年春节,副处级以上官员都要接受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涉及官员本人、子女、配偶等三个层面的内容。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处分条例,也在多方面涉及到公务员的“私生活”——包养情人的,给予从警告至撤职或开除处分。另外,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等,均在处分之列。

      此后一段时间,不少地方也相继出台相关条例,目标也纷纷瞄准了官员的“私生活”。但遗憾的是,这些措施没达到抑制官员“私生活”腐败蔓延的预期效果。

    被异化的“生活小节”

      在受访专家看来,官员生活腐化难以抑制,既有本人世界观方面出轨的内因,也有社会风气污染、权力监督不到位等外因。

      “近年来,我国反腐主要在经济领域,所以很多地方在选拔官员时,只要政绩突出,经济上不存在问题,就是生活上‘不拘小节’,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忽视对官员生活作风的考察”,李成言认为。

      本刊记者采访中也发现,不少地方对官员“生活作风”问题很少过问,有的还以保护官员个人“隐私”为由,放松对官员“私生活”的监督,甚至将官员“私生活”置于真空状态,以至隐私权成为不少官员的腐败盾牌。

      “对官员‘私生活’进行监督这个问题,已提出很长时间,但目前收效甚微。”在李成言看来,“虽然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规定,要求官员把自己的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进行申报。但这些规定要么没有强制性,要么没有可执行性,禁令成为一纸空文,或流于空架子,根本于事无补。”

      对现行政策的有效性,齐善鸿也持有质疑态度。他认为,有的官员生活腐化已成为他们其他犯罪很重要的动因,但很少从婚姻变化上能看出来。另外,即使在婚姻变化上有所体现,也只是组织内部掌握,缺乏公开透明,以至很多婚姻变化的真实内因潜伏下来。

      记者调查也发现,以往腐败官员的问题揭发,包括包养情人、性贿赂等,几乎没有靠自我汇报而暴露出来。相反,那些权倾一方的“一把手”作奸犯科后,更会在打压检举的同时,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和上层关系,给自己编织一道道“安全网”。

      “对生活腐化官员的惩治,还缺乏一种真正的威慑力。”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民愤不大,目前对这些生活腐化的官员的惩治,往往冠以‘生活堕落’,没有上升到法律层追究相应责任,从而放纵了官员的这种行为。”

      阳光是“防腐剂”

      防止官员生活腐化,阳光同样是“防腐剂”。受访专家认为,只有扩大公众监督权限,让官员“私生活”置于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加大惩治力度,才能使官员生活腐化问题得到有效抑制。

      “要抑制官员生活腐化,不仅要靠体制内的监控,还要借助民间的力量”,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直言,“要对地方‘一把手’权力过大现象进行研究、改进,使其公权力得以有效制衡。同时,要通过立法等途径,完善举报、检查、处罚等机制,使官员的‘私生活’置于大众传媒和社会公众的全程监控之下,一旦发现问题要严厉问责。”

      “目前官员申报的个人情况,仅由其上级机关内部掌握,这大大削弱了监督的力度”,齐善鸿表示,“对官员申报个人情况,应加大核查力度,确保官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官员,一经查实应严厉问责。对官员申报的个人情况,还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腐败官员需要利用隐私作为盾牌来保护自己,而打击腐败需要破除隐私这一虚假的保护伞。官员作为公权人物,也并非所有私人信息要公开,但至少该将个人隐私中涉及官员形象和“质量”的事情予以公开和监督,比如个人婚姻、财产状况、配偶和子女就业情况、主要社会关系,等等,纳入组织和群众监督的视野,以约束官员廉洁自律。而个人爱好、饮食习惯、家庭琐事、生活规律等隐私,则应加以保护。

      这方面,国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在美国,官员的私生活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无所不在的监督,对官员的行为形成巨大制约。在以色列,为提高官员道德水准,加强公务透明度,民间成立了监督政府的“第三只眼”组织,专门曝光官员不法行为,致力于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水平。在韩国,官员的学历、财产、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方面,皆容不得有半点瑕疵,而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一旦官员触犯“红线”,后果相当严重。

      针对目前对官员生活腐化惩治乏力的现状,杜立元建议,“应当通过立法制定、完善具有可执行力的责任追究机制配套施行,对官员生活腐化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改革对官员的评价机制,使官员‘私生活’监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李成言建议,“发动全体群众参与监督,发动舆论力量参与监督,使普通群众、服务对象对官员拥有监督权、评价权,且评价意见影响到官员政绩考核。只有这样,有些官员在‘私生活’上的放纵才会有所顾忌。”

      在采访中,受访专家普遍认为,应加快“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进程。因为,这是反腐倡廉预警制度的核心。另外,对官员的教育、官员的自我教育,也应作出制度化安排,强化执行力。记者 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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