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级法院均在强调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同时,上级法院为提高法院管理整体水平,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一般每年初均制定了综合性目标考核,具体细化了案件质量标准,分别设置结案率、结案数量和当庭宣判率等考核指标对基层法院加以考核,法院内部又层层将指标予以分解落实到承办法官,以此作为评先创先的重要条件。上级法院目标考核部分指标设置不合理对民事调解的消极影响值得重视。
司法实务中,调解一般要比判决多花时间和精力,有时花了不少时间还未必调解成功,调解在单位时间内的办案效率明显不如判决高。尤其是年轻法官,调解经验相对较少,当事人依赖程度也不如资深法官,相对说来,年轻法官的优势在于法理水平、文字表达能力较强,写起判决书来得心应手,判决结案要比调解结案节约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基层法院,结案率高、结案数多的法官按照本院目标考核制度的规定就是当然评选优秀法官、创先争优的重要条件之一,在经济利益、政治荣誉的双重刺激下,法官在判决或调解的取舍中自然更乐于选择判决结案。
建议上级法院在制定目标考核指标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标准,具体地说,主要是法定审限内的审结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具体个案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决定进行依法调解或判决,只要落实法律规定的调判结合就可以了,不要过高过多制定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考核指标,如当庭结案率的考核就应当以调解结案率和调解结案自动履行率加以统计,平均结案率以法定期限审结率加以统计。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制定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指标体系,如接近考核期内的收案不宜纳入当年收案中等,以此形成正确的导向,勉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基层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作者系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郝绍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