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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撰稿人 孙金栋
记得那是几年前,好象是四川某地作出规定,男官员禁止配女秘书。近日,四川眉山市委在一日之内连发5个红头文件,其中规定,严禁与在行使职权上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和社会人员交往过密,严禁与异性交往不正常。(7月8日《内蒙古晨报》)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官员的交际圈呈迅猛扩展之势。不仅要走出政府大门,而且可能走出国门,与各类人员进行交际。其中,免不了异性交往,而且可能与洋妞交往。相比整天关闭在政府衙门,与社会老死不相往来,这是社会进步的象征。我们要同时相信异性双方,以工作第一、友谊为重的正常交往。如果,以“有罪推定”为先,异性一接触就疑神疑鬼视为“不正常”,那么,对政府官员的管理,只能采用封闭圈养的方式,让他们与异性完全隔离。这样的政府,不会发生“异性交往不正常”,当然也只能关门大吉了。
眉山市委的严禁与异性交往不正常,操作难在严禁的节点在哪里?如果是,严禁在异性交往之先,那只是提醒而已,异性双方没有进入交往,不正常之说就无从谈起;如果是,严禁在异性交往之中,那就是要及时对“交往不正常”界定,且果断中止不正常的异性交往,而不是严禁;如果是,严禁在异性交往之后,已经发生了“交往不正常”,甚至有了“交往不正常”的成果,这个严禁的“马后炮”就显得多余了。因此,这个严禁的节点显然与异性交往进行之中有关。没有“异性交往不正常”迹象,你就不好胡乱去“严禁”。一旦异性交往不正常”了,你又“严禁”无效。
再说,“异性交往不正常”的程度也很难把握。就异性交往不正常程度而言,至少有4种表现:工作或非工作期间交往过密,双方已有爱慕之心;非工作8小时之外频繁幽会,有互相依偎、身体零距离接触行为;因日久生情,发展不正常性行为;引起家庭婚变,或者有了双方后代成果。如果,眉山市委真要严禁的话,就要超前控制在萌发爱慕之心阶段。否则,严禁“异性交往不正常”就没有丝毫意义。
应该说,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较大改善,随着社会交际的更加广泛,打破了异性交往的保守观念。当然,也滋生了不在少数的官员追求享乐主义和异性感官刺激,它有可能发展成腐败现象。眉山市委看到这一点,而且制订了禁令,出发点没有错。但是,它操作起来的难度几乎是无法克服的。不具有操作可行性的禁令,就成了形式主义的禁令,无效的禁令还是不搞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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