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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特约撰稿 孙金栋
深圳福田法院,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今年2月,著名消费者维权人士陈书伟起诉国内某电信公司再次败诉,他认为案子涉嫌被人操纵,遂在上诉状中写一“操”字,福田法院认为自己受辱,遂于4月23日将陈书伟拘留15日。获释后,陈书伟又写了5份含"操"字上诉状,而福田区法院已同意他用"操"字上诉。(5 月12日大河网)
司法的原则,从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深圳福田法院,却是“以联想为依据,以顺我为准绳”。据查,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操”字有八种解释,都没有侮辱的意思。福田法院是否一见“操”字,就恶意联想到常见的侮辱语:“操你妈”,就“以言获罪”。但“操”字原意的最终解释权,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事实就是一字都不能以联想延伸。假如,人们在诉状中写上“我要杀”,不能一见“杀”字就是“我要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事人完全可以解释为“我要杀猪”、“我要杀鸡”。
国外的“无罪推定”司法理念,已广泛应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一个“操”字何罪之有?何况,消费者维权人士陈书伟为了公益诉诸法律,近年来电信管理部门采纳陈书伟的诉讼请求,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全国约8亿手机用户因此受益。
电信既得利益因消费维权而损失了部分“蛋糕”,心中自然不爽。于是, 策划了封杀“团诉通信运营商的计划”,陈书伟打官司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不难发现其背后的原因,但陈书伟还是坚持把它做下去。他的诉讼请求尽管被电信采纳,但在法律层面却屡屡败诉,陈书伟有理由怀疑其中有人操纵。
福田法院作为法律的维护者,没有完全站到维护公正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立场上。陈书伟同样有理由表达对他们的不满意,一个“操”字,同样可以理解为法律被既得利益集团用某种手段所操纵。
中国的电信业与石油业一样,靠行业垄断赚“霸王钱”。他们惯用的手法是,涨价的理由是与“国际接轨”,拒绝降价的理由是“中国国情”。本为一家经营的号称“全球通”的移动通讯,非要人为分割,找个不尽人情的理由画地为牢收取“漫游费”,行业垄断带来的政策、法规垄断,在全球性经济危机下以侵犯消费者利益,仍然稳稳地赚取高额利润。
中国需要象陈书伟这样的专门找茬的公益维权者。以维护公众正当利益为宗旨的法律和人民法院,只能运用法律武器支持维权的正义行为,而不应以“顺我者昌”为执法标准,更不能只顾既得利益集团而使正义者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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