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小营乡刘仁村人李金山(交通民警)、张志明、卜红星等人在2010年1月发现在逃犯张海山,在多次报警无果的情况下,采取自行扭送的无奈行为时,不想遭到张海山持刀反抗,双方争执中张海山手部受轻伤,本是扭送犯罪嫌疑人行为中造成的一起轻伤案件,因通缉犯张海山网上信息被非法撤销,李金山等人却沦为“蓄意伤害”......并被法院判了重刑。】
全县唯一的省级文明村常年遭受村霸肆虐,引起了县委领导的高度重视
县委书记为铲除农村黑恶势力亲自作出批示,责成公安机关坚决严厉打击
在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小营乡有个不算大的村子叫刘仁村,该村是一个纯农业村,村风淳朴,百姓善良,从该村可以发现,村子虽然并不富裕,但是村内环境非常整洁,街道硬化平坦,村容村貌简朴中有条有序。
几年来,通过刘仁村委会和广大百姓的共同努力,村子的变化日新月异,昔日脏、乱、差的落后村,一举成为全县唯一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先后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和奖励,连续3年被河北省委、省政府评为“河北省文明生态村创建先进村”、“河北省文明村”。
非常不幸的是,村子里有一村霸叫张海山,此人弟兄三个,一贯横行乡里,常年伙同其兄弟在村上无法无天、滋事打人、敲诈勒索、扰乱村委会工作,并有强奸、放火、盗窃行为。
2006年张海山的恶行得到县委领导的高度重视,时任盐山县委杨洪榜书记亲自作出批示,以坚决铲除农村黑恶势力,确保一方百姓平安,将张海山定为村霸要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盐山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当时刑拘了其兄弟老二张海松,张海山畏罪潜逃,2006年10月15日被公安以“寻衅滋事罪”上网追逃。
刘仁村从此有了平静,村上秩序井然,各项工作开展顺利良好,村民安居乐业。
办案人员工作出现失误,对老二张海松超期羁押10天被对方抓住了命脉
群众发现逃犯报警无果,自己采取“扭送在逃犯”时造成张海山手部受伤
老二张海松被拒后,盐山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出现工作失误,对张海松超期羁押10天。事过3年后,在2009年9月,张海山家人天天到盐山县委上访,坚决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摆脱追究,公安局竟以8万元做赔偿,同时对负案在逃的张海山也睁一眼闭一眼,不再敢理睬。
2010年1月1日,在逃3年之久的张海山潜回村内被群众发现,有群众连续3次拨打110报警,盐山公安局以怕他家上访为由不予出警,当时李金山(交通警察)也分别给派出所、刑警队打电话要求他们出警,也均遭拒绝。公安的做法激起村民们的强烈不满,纷纷向村委会建议,要求自己将在逃犯张海山扭送公安机关,在村民的建议和鼓励下,2010年1月11日夜间,有卜红星指引路,李金山联同张志明等人到张海山的藏匿地(小营乡王姑娘村其岳父家),对张海山实施了“自行扭送”的无奈行为,卜红星指认完张海山的具体住处后就走了,李金山在外面车上等着,不想,张志明等3人闯进屋后,竟遭到张海山持刀疯狂反抗(张海山的住处备有菜刀、棍子、砖头),双方发生争执,厮打中张海山手部受伤(张海山的伤是自己误伤还是被他人误伤并不清楚),一见张海山受了伤,张志明等人吓得纷纷退出,扭送未有成功。张海山后来经县公安局和省公安厅及河北省二院司法鉴定中心3次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
正义之士身陷囹圄,扭送在逃犯竟被沦为“蓄意伤害”
群众自发组织上访,此案引起市政法委关注和重视
事件发生后,没想到的是盐山公安局不承认张海山是在逃犯,把此案定为“故意伤害”。2010年1月15日,刑拘了张志明、卜红星,2010年2月10日李金山直接被逮捕,盐山公安局办案人员还给他们编造“涉黑”将案件推到沧州市公安局办理,并对张志明、卜红星采取诱供、刑讯逼供等手段让他们做有罪供述,此案后来经市局调查“涉黑”被否,案件被退回盐山公安局后,为达到长期关押李金山等人的非法目的,办案人员数次以各种理由对案件进行延期,并不断翻箱倒柜找李金山的毛病,意图是给李金山罗织罪名,先后对李金山的住宅、李金山父母的住宅、李金山妹妹的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由于盐山公安局的原因,案件曾被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当事人多次要求律师会见和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均遭拒绝。
2010年5月10日,盐山公安局将案件有意草率地递交盐山县检察院,目的是退回补充侦查。果然,县检察院到6月1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又退回公安局。7月10日公安局已对李金山经过了7个多月的调查,不得不第2次又将案件递交检察院;8月12日,检察院才将案件起诉到盐山县法院,罪名是“故意伤害”。
李金山、张志明、卜红星等人因扭送在逃犯被关押遭受不白之冤后,激起了刘仁村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许多村民们自发组织起来多次到沧州市政法委上访为他们请愿,为此得到了沧州市政法委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市政法委责成市检察院彻查该案,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介入调查
专案组全面查明了整个案件真相,但调查结论却石沉大海一直未果
2010年7月份,沧州市政法委责成市检察院彻查该案,7月18日,有沧州市检察院侦察监督处的谭正林和公诉处的贾伟组成专案组介入调查,他们进行了近半个月的调查和取证,分别调查、讯问了关押在看守所内的李金山、张志明、卜红星,及盐山公安局副局长张明、刑警大队长张景洋、中队长杨思峰、刑警队办公室副主任胡晓霞、小营乡派出所长刘法林和刘仁村村主任何之海、村民张洪文、李凤华、李金龙、何新华、李荣军等大量相关群众,并都一一做了笔录,全面查清了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
当上访群众再次到市委追要结果时,沧州市政法委明确表示“沧州市检察院已介入调查,并且已基本调查清楚,李金山等人无罪,让大家再等几天,因为这个案子疑难复杂,县、市两级检察院都要上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后才能决定”。
2010年7月30日在沧州市检察院,市、县两级检察院互通案件调查情况,此后却像出了鬼一样,市检察院的调查就石沉大海没有结果了,也没再做出任何结论。后来当法院审理该案时,李金山等人及律师要求法院调取《市检察院对此案的调查案卷材料》,法院也未予采纳
法庭之上出现不协调一幕,在逃犯俨然成了保护对象
被告人当众爆出被非法审讯过程,庭上法官更是语出惊人
盐山县法院自2010年8月12日接到案件后,直到2010年9月9日上午才开庭审理,开庭地点设在沧州市中院。
法庭上张海山明显是在受到保护,他居然与盐山县检察官并肩而坐,如今他已从一个“负案在逃犯”变成了“合法公民”,并且还是个“受害者”(此景真的令人无法接受),与公诉人共同指控李金山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庭上,张志明、卜红星当庭翻供,讲述了公安审讯他们的经过,公安利用“诱供、刑讯逼供”等手段,逼迫和骗取他们做有罪供述并签字画押承认是故意伤害。
李金山、张志明、卜红星共述冤屈,他们说:“我们扭送犯罪嫌疑人,是正义行为,不应构成犯罪,我们是冤枉的。法律怎么会保护坏人,打击好人呢?请法院主持正义”。
法庭上,审判长杨静更是语出惊人,她竟对李金山问出这样话来:“你是一名什么警察”,李金山回答是交警,审判长杨静又问“交警的职责是干什么的?”,其意是交警是管理交通的,你多管闲事抓逃犯是越权、是违法。李金山回答说遇到犯罪分子人人都有权利扭送司法机关,何况我还是一名警察。
最后,张海山在庭上玩花招,又提出重新做伤情鉴定,法院因此而休庭并再次延期(9月28日,张海山伤情的得出了第三次鉴定结果,经河北省二院鉴定为轻伤)。
第二次开庭更让人哭笑不得,逃犯“没抓获”说成“抓获”撤网是为应付上级检查
法官对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置之不理,“假撤网表”等非法证据也被认定“合法”
2010年11月5日上午9时,盐山县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开庭地点是在河间市看守所小小的会见室,由于法庭空间有限,旁听群众仅进去5个人,许多旁听群众被拒之门外拦在院子里不能旁听。
法庭上,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张海山身份的认定上,就是说张海山到底是一个“合法公民”还是一个“犯罪嫌疑人”。
公诉人控诉李金山、张志明、卜红星等人的扭送行为属于违法,原因是公安局对张海山已经给予撤网,他已经不是网上逃犯。
同时,检察官张宝杰出示并宣读了盐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张景洋提供的张海山的假撤网表:编号:T1309250009992006100004;张海山的身份证号是:132929680923141;住址:小庄乡(实际是小营乡)刘仁村;涉案类型:寻衅滋事;在逃类型:负案在逃;法律文书:拘留证;签发:2006年10月12日;立案单位:黑牛王中队:立案日期:2006年10月12日;主办人:杨思峰 夏玉涛;联系电话:03175125973;填表人:胡华伟;登记日期:2006年10月15日;登记审批:张景洋;抓获日期:2007年9月25日;抓捕方式:组织抓捕;抓捕地:小庄乡刘仁村;销表人:胡华伟;撤销审批:张景洋
公安局张景洋提供的这张弄虚作假的撤网表,撤网理由是“已抓捕”(实际张海山潜逃后根本未抓捕过),至于给张海山撤网的真正原因公诉人张宝杰始终未能解释,把撤网理由说成“已抓捕”,说是为了应付上面检查。通缉令上将张海山住址“小营乡”写成“小庄乡”,像这么严肃的事情, 公诉人张宝杰的解释竟然说是因为写错了。这样的通缉令恐怕一辈子也抓不到犯罪嫌疑人。
张宝杰还当庭宣读了盐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张景洋的自述证据材料:2006年10月13日立案侦查张海松、张海山兄弟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立案当天只抓获了张海松,并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后该案移交法制科向市局报请劳动教养未获批准,张海山在逃,盐山县公安局于当年10月15日对其上网追逃。2007年下半年全省清理、规范上网人员,当时因张海山同案胞弟张海松报劳教未获批准,认为认定张海山犯罪证据欠缺,遂决定对其撤网。至于撤网表上所写“抓获”,只不过是撤网的一种形式和手段,不然就撤不了网。
一个作恶多端的村霸犯罪分子,2006年10月以“寻衅滋事罪”网上追逃,在从未抓捕,被盐山公安局以规范上网人员的名义,编造“已抓捕”的理由撤销网上追逃,这样做是真的“规范”了吗?公安网上的在逃人员让这么一“规范”是不是更乱套了呢?犯罪分子到底是抓住了还是没抓住怎么分辨呢?公安怎么去破案呢?公安局是查清事实真相的部门,既然公安局自己都弄虚作假了,那谁还相信他们办出的案子是真的呢?
但是,就凭盐山公安局的这张“假撤网表”和刑警队长张景洋等人的“伪证”证据材料,就把张海山从一个“负案在逃犯”冠冕堂皇地变成了一个“合法公民”了;就把李金山等人的“扭送在逃犯”正义行为诬陷为“故意伤害”了。
盐山县公安局为了保护一个逃犯,而将自己的干警李金山推入火坑,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不得不令人匪夷所思。
2010年12月24日,李金山家人针对盐山县公安局给张海山撤网的事,找到现任泊头市公安局的杨建军局长(原盐山县公安局局长),杨局长说:“张海山案件是我在盐山任职时查办的,当时县委领导们都非常重视该案。当时只抓捕了张海松,张海山逃跑被上网追逃。因张海山经常在村上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将村上搅得乌烟瘴气,性质非常恶劣,像这样的人没有归案怎么会给他撤网呢?”。
杨局长还说:“我是2008年调离的盐山县公安局,说2007年给张海山撤的网,给他撤网有我的签字吗?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
实际情况是:盐山县公安局对张海山的违法犯罪自立案后就从未做出过任何处理,张海山案件并未结案,盐山公安局也从未对“张海山案件”做出过“撤销案件决定书”。(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也就是说一个人被公安机关立案后,还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取决于有没有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而不是取决于是否仍然是网上追逃,网上追逃与否仅仅是追捕方式的变化而已。
再就是,既然张海山被上网追逃了,那就是刑事立案了,一个被刑事立案的人只要没有撤案决定书,他永远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就可以随时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
盐山法院一味执行公安局的意见,明显制造“冤假错案”
法院最终强行做出了错误判决,一个轻伤案件竟被从重量刑
2010年12月6日,盐山县法院在明知是非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判决并量了重刑:法院认定李金山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金山有期徒刑2年;判处张志明有期徒刑一年半,判处卜红星有期徒刑1年。李金山、张志明、卜红星并共同赔偿张海山的伤情鉴定费、鉴定检查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5182元。
2010年12月10日李金山等人分别收到了这样的冤案判决书。
李金山、张志明、卜红星等人是在发现逃犯拨打110报警和直接找刑警队、派出所相关人无果后,造成自己才去扭送发生的这起事件,原因和事实非常清楚。即使没有原因,一个轻伤案件,这样重的量刑在全国应属首例。
一审的判决导致二审将错就错,沧州市中院也维持了原判
最终酿成了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正义之士牢底坐穿的悲剧
2010年12月15日李金山、张志明等人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了维护一审的判决,说明盐山的司法程序没有出现错误。2011年1月5日沧州中院也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李金山等人再次提出的调取《沧州市检察院对该案的调查材料》作为法院审理该案的参照依据,沧州市中院也不予理会。为此,因扭送在逃犯而造成的一起冤假错案就这样被画上了句号。
如今,李金山、张志明还在监狱服刑,等待他们的是漫长的牢狱生活,卜红星刚刑满岀狱,其他参与扭送的人员被公安网上通缉。
而在逃犯张海山已名正言顺公开在法外逍遥,他所犯下的罪行已被法律所允许,真正成为了一个“合法公民”了,在村上更加无法无天、为所欲为,老百姓只能听之任之(张海山继续大肆欺负百姓、扰乱村上公务,2011年1月30日腊月二十七,张海山到村委会安排的收水费现场阻挠工作,不断对正在收水费的张洪新、张金瑞二人破口大骂,吓得二人慌忙收场而去,收缴水费工作被迫停止,因村上收不上水费的钱来耽误了缴纳电费而停电,造成全村好长时间不能供水。乡干部来村上了解情况,知道又是事出张海山,只有摇头表示无奈)。
我国本是一个法治国家,但从这起案件来看,由发生到终审判决,完全是在别有用心的人的操纵下,人为制造的一起冤假错案,或者说是一起害人事件:一是案件背后始终有法律以外的阴谋和权力影响着案件的公正;二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从公安机关起初就制造了错案,案子只能一步步将错就错地错下去。也就是说从公安局立案到检察院起诉再到法院宣判,案件将越来越牵扯进很多部门和很多人,谁也不想推翻上一步司法程序中的错误,只能默认顺着程序往下走。所以,受害人要想推翻这样的错案试比登天还难,最后才酿制了一起起千古冤案,像这样的司法弊病不能不令人深思……。
目前,李金山等人及受害家属正期待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有正义感的人士给予援助和帮助,使冤案尽快得到平反和解决,也让刘仁村百姓早日过上正常日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