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生、女士、新闻记者、网友、社会各界朋友您们好;
我是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诚心诚意请教各位老师几个问题:诚盼各位老师指点。
请问:我该不该控告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我认为法官何兴强、肖平与原告(何远林)有行贿受贿行为。证据来源原告递交法院起诉状和法院判决书。何远林起诉我恶意拖欠完工厂房、装修、翻修等(来源)结算的工程款(事实)何远林承包修建工程完工至今还没“按实收方”何来结算?何远林递交法院的起诉状所书结算厂房面积1100余㎡;两审法院强行认定结算事实清楚并作出判决。由于还没“按实收方”我通过审计单位实审只有941㎡与拒签何远林完工的预(结)算书1150㎡就相差207㎡,法院明知何远林假结算起诉不审起诉状所书结算欠款(来源)的真实性;枉法徇私作出(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判决书第7页(原文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没有签订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在2004年5月25日的协议(名为凭据)第3条中约定建房暂定价每平方米160元,完工按实收方结算……第8页、原告在施工前向被告提交的2004年5月25日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应认定为工程造价预算书,原告在工程竣工后向被告提交的2004年9月22日和2004年9月23日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应认定为工程造价结算书。
请各位先生、女士、新闻记者、网友、社会各界朋友评一评何远林在2004年5月25日承包修建工程进场前的预(结)算书与买卖房产收款“凭据”第3条协议外(同日同时)约定完工按实收方结算等明显是一份完整的大包干承包修建合同,法官强行分开认定,且将进场前的预(结)算书改为预算书……将拒绝签2004年9月22日和2004年9月23日的预(结)算书改为工程造价结算书……法院强行认定何远林2004年9月23日预(结)算书为真实可信法定证据;单项材料价差调整表第4排用红砖111510匹;综合楼装修工程只对墙体刮灰,涂料,铺设地板砖等这111510匹红砖用在什么地方?且两审法院认定为结算事实清楚,我上诉裁定发回;重审同样违法判决,再次上诉判维持,又申诉裁定发回,再次重审在2008年7月14日和17日指定鉴定单位以(法官特权)提出打烂完工厂房搞破坏性的审计基础等设施评估其造价“结算的工程才能产生工程款”再次重审评估其造价不是协助撕毁2004年5月25日进场前(原始)承包修建合同是什么?结算工程还需要评估其造价吗?请问各位先生、女士、新闻记者、网友、社会各界朋友,法院是非常严肃执法机构:原告起诉状都敢于弄虚作假虚假(视法院)黑社会还是旧社会黑暗衙门?我认为只有旧社会黑暗衙门可以买通贪官真假不分,歪曲事实屈打成招来达到以假乱真冤案形成。法官不审原告诉被告拖欠结算工程欠款证据来源,不审起诉状所书结算工程欠款物证的真实性。竟然以假证据来达到强行判决目的,法院还是严肃执法机构吗?人民法院尊严还存在吗?何远林递交法院起诉状所书事实都是假的不是侮辱法院吗?
尊敬的各位先生、女士、新闻记者、网友、社会各界朋友:我是政府招商引资的异地企业,通过政府领导极力推荐才买下何远林荒废几年的娱乐庄,不是用来再开夜总会餐馆是办饲料公司。我是异地人与法官前世无冤、今世无仇……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官都会协助为何远林达到欺骗目的。我于 2004 年 4 月中旬通过(原)日新镇政府招商引资到该镇办饲料公司(异地办企业人生地熟)只能相信政府领导安排生产场地,政府领导推荐买下何远林“仙源娱乐庄”环境等各方面条件都很好又有5.055亩是征用土地……政府领导承诺“仙源娱乐庄”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无限期使用,围墙以内修建不再增加任何规费等还(特)委派专人主持买卖“仙源娱乐庄”协调会三方均在《转让房产协议》上签字(盖)政府公章,我自然相信何远林的“仙源娱乐庄”有合法手续……我起诉追收“仙源娱乐庄”产权相关手续庭审中,审判长竟然强行我接受被告何远林伪造的《租地延转协议》假证据来作出( 2008 )青白民初字第 6 号判决;我想也没想过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如此不公平……根据( 2008 )青白民初字第 6 号判决书所认定事实足以证明“仙源娱乐庄”产权相关手续己过期;政府领导与何远林早知道明显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章、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依据《法官法》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法官法》第三十四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请问:各位先生、女士、新闻记者、网友、社会各界朋友《法官法》之规定应该是严肃的,为什么法官还用假证据作判决依据呢?不是知法犯法吗?请问:我该不该控告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我认为法官何兴强、肖平与原告(何远林)有行贿受贿行为是否违法?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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