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宣网讯 (通讯员 金长福) 今年4月,一名衣着纯朴、两鬓斑白、年近六旬的吴姓村民来到剑河县司法局柳川司法所,向工作人员反映称:他是柳川镇公俄村村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在调解他与本村村民刘某的一起纠纷时,将属于自己粮仓、牛棚范围之内的一片土地让给刘某建房,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多次要求刘某归还被侵占的土地,刘某不但不理会,还多次对他进行谩骂甚至想对其进行殴打,刘某妻子也用烧香的方式对他进行诅咒。吴某深感自己合法利益被侵占了,还受如此不公,于是到柳川司法所请求工作人员为其主持公道。
经吴某的讲诉,司法所人员及时前往该村查看纠纷现场,向村民委员会核实事件真实性。从村民及村两委讲诉中得知,吴某无儿无女,是村里的五保户。吴某的粮仓、牛棚在本村刘某房屋后侧,相隔约3米。2016年初,本村村民刘某获得政府给予危房改造指标,按要求改造了正房后,刘某考虑到自己房屋面积小,就想把厨房搭建在吴某粮仓、牛棚一侧,因空间狭小,刘某就想以交换空地或以给予吴某一定补偿的形式来获得吴某的粮仓、牛棚所在土地来建厨房。为此,刘某与吴某商议,达成了刘某用空地交换吴某粮仓、牛棚所在地的口头协议。刘某准备按双方最初约定将粮仓、牛棚搬到指定的空地时,吴某突然变卦,不同意交换此空地,经再度协商,吴某最终同意刘某占用吴某粮仓、牛棚之间排水沟及粮仓、牛棚边上长约8米、宽约0.5米的土地建厨房,双方于2016年8月7日在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拟就《调解协议书》,并签字生效。刘某于2016年底2017年初在指定区域建好厨房后便外出打工,只有妻子留在家中照顾子女和老人。
然而,吴某因受人指使,在刘某建成厨房后,多次上门要求刘某妻子将占用自己粮仓、牛棚范围之内的建筑拆除,刘某及其妻子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不同意吴某的要求,与吴某发生争执。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再度组织双方协商时发现,2016年8月7日拟就的《调解协议书》因调解员未及时归档,被其幼子无意撕毁,吴某也以协议书被撕毁为由,不认可双方原来达成的协议。
得知这一情况,柳川司法所与在外务工的刘某取得了联系,在征求吴某意见后,约定双方在刘某9月回家收稻谷时再行调解。9月4日,柳川司法所与镇综治办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公俄村,组织吴某、刚返家的刘某在争议现场进行再次调解。
调解时,调解人员再次让争议双方重新讲述了纠纷发生经过,并将重新装裱恢复的《调解协议书》出示给双方进行确认。调解人员针对双方在建造厨房过程中不冷静处理、口角争执、互相谩骂指责等一系列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强调了之前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公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无不当之处;针对吴某受人指使单方面毁约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影响进行了分析,重申邻里和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的观念。经过依情、依法析事明理,吴某、刘某及双方亲属都认识到了自己在事件中存在的过错和问题,对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对方诚恳道歉。吴某及其家属表示对刘某按2016年8月7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管理已经建成的厨房无异议;刘某则按吴某提出的新要求,7天内在搭建的厨房房檐上加装排水管,以保护吴某的粮仓、牛棚不因房檐排水受到浸泡腐蚀。至此,双方积怨一年多的纠纷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握手言和、息事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