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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故意“脱管”,检察监督“撤缓收监”
作者:孙东坡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7978  更新时间:2017/3/9 1:59:58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安徽讯(通讯员孙东坡)近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缓刑撤销权,对一缓刑期间故意“脱管”的罪犯崔某撤销缓刑,并将其重新收监执行,充分体现了开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2016年9月,崔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崔某并没有珍惜这次监外执行而好好改造和重新做人的机会,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不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无故脱离监管长达数月,完全不参加社区矫正部门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经多次批评后仍不改正,鉴于崔某在缓刑期间的表现,泗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会同县司法局向泗县人民法院建议撤销崔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泗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崔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崔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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