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湖南湘潭司法所长带队暴力强拆残疾人住宅
作者:郑海清  文章来源:中国法制报  点击数19446  更新时间:2013/1/14 19:28:5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二、征拆所强拆行为严重违法
    1、《通知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第十三条关于“征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并送达被拆迁人,主要内容如下:(一)征地项目名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二)被拆迁人的房屋结构、面积及各项补偿、补助费金额和安置方式等,并附计价补偿清册;(三)领取补偿费的时间和地点;(四)被拆迁人对房屋结构、面积、用途、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拆机构申请复核”,而征拆所签发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中既没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未附计价补偿清册及领取补偿费的时间和地点。同时,该《通知书》也将5个工作日的申请复核时间缩短至3日内,这种缩短要求行政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时限的做法,明显违反上述法规及行政程序的规定。而且我及家人收到通知后,当即明确表示对补偿标准不服,要求复核,但征拆所却对我的复核申请置之不理,仍进行暴力拆迁,视法律法规如无物,漠视公民的陈述和申辩的基本权利。
   
2、未作出复核之前,行政机关、法院不应采取强制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的规定,郑波、郑海清收到《通知书》至今仅六天时间(五个工作日),而且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复核申请,在有关部门未作出书面答复之前,法院不得随意进行强行拆迁。况且,我至今也未足额收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依法有权拒绝腾地。《通知书》中称逾期未签订拆迁协议,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强拆现场,我不仅没看见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出现,强制执行的人员全变成征拆所的工作人员,而且所谓的征拆所执法人员基本上都未没佩戴工作证件,而且对待老百姓如同仇人一般,稍有不顺从便是拳脚相加。
  3、在未达成补偿协议之前,有关机关不得进行强制拆迁
    中央纪委、监察部在2011年1月24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关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之规定,征拆所至今都未给我看过拆迁协议的内容、更谈不上签订拆迁协议、就连我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机会都未给予,征拆所就对我的房屋采取强制拆迁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务院文件精神及上述法规的规定。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