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一级权威执法机关,却不以身作则,公然藐视该法律法规,据高院内部职工透露,高院内工作少则4年以上,多则长达10年以上的多名职工竟无任何劳动保障。(既未签定劳动合同)自新劳动法颁布以来,高院一直宣称要给未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给予法律规定的保障,至今了无音信。院内领导竟冠冕堂皇的说:“你们为审判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种官话本以为只在电视剧上能听到。 试问,为何高院内的处级干部可以配两辆车以备私用?(计财处长关XX。比院级领导的待遇还高?) 为何车队队长回家,太原大同往返500余公里,竟可以私自驾驶机关车辆而无人问津? 为何机关内部职工罗XX每天不用上班,不用工作,但是工资,补助可以照常发放?而那些真正为审判工作做出巨大贡献的,默默工作多年的“临时工”却连最基本的生活都很难维持?难道他们只是“50年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这两顶灿灿发光的帽子下的牺牲品? 执法机关都可以公然藐视法律?老百姓们的苦和泪还可以向何人倾诉?还可以相信谁? 社会各界的人士们,关注一下这些政府机关中的弱势群体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