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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合格煤矿不得正式生产
作者:岳威  文章来源:山西晚报  点击数843  更新时间:2011/11/15 9:42:2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我省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晚报报道(记者 岳威)11月13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已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今后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须同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未通过的,煤矿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我省要求建设矿井开工后,必须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规定开展建设期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未提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今后,相关部门将通过煤矿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煤矿职业卫生突查、抽查、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等方式,加强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或部门也将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对于举报的违法违规煤矿职业卫生行为,相关部门将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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