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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清原:政府违约被判败诉,却又推责给开发商
作者:曹天健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41646  更新时间:2016/1/28 9:06:41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征房协议一波三折

政府推诿被判败诉

    2013年,周文刚夫妻遇到了他们人生之中的一件大事——他们拥有产权的800余平方米商业用房以及400余平方米无证房,因旧城区改造而面临拆迁。商业房地处清原县城中心中药厂位置。

    尽管这些在他们名下(李建华房产由周代理购买)的三层商业用房当时正用于家具销售而且生意红火,但当征收中心的工作人员前来宣传征收政策时,他们还是表示支持。

    2013年8月7日、12日,周文刚、刘春林作为乙方分别与征收中心(甲方)签订了D7中药厂地块第007号、008号征房协议书。

    其中第007号协议书明确约定:1、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与甲方在金墅家园小区地块甲方确定的产权置换房源进行产权置换。乙方以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按对应楼层1:1的比例置换金墅家园地块甲方确定的产权置换房源的门市楼房建筑面积90.26平方米。2、乙方选择置换金墅家园1号楼一层第5号门市建筑面积45.13平方米、金墅家园1号楼一层第6号门市建筑面积45.13平方米。在“双方其他约定事项”中载明:要求,南北通透,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7000元计算。

    第008号协议书明确约定:1、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与甲方在金墅家园小区地块甲方确定的产权置换房源进行产权置换。乙方以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按对应楼层1:1的比例置换金墅家园地块甲方确定的产权置换房源的门市楼房建筑面积673.82平方米。2、乙方选择置换金墅家园1号楼一层第4号门市建筑面积28.72平方米、金墅家园1号楼二层第1—12号门市建筑面积645.1平方米。在“双方其他约定事项”中载明:甲方必须保证一、二、三层的消防安全通道;一楼4号门市归乙方所有,增加面积按按每平方米7000元计算;三楼无照房建筑面积401252平方米,乙方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货币补偿,置换新楼;二楼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6500元计算。

    但009号协议书的签订出现了“意外”。

    “除去上述房产,我还在此处购买了相邻的另一间一楼门市,2013年7月5日,清原县政府作出清房征补字(2013)第6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我经过认真考虑,在没有其他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同意进行产权置换。后来我腾空门市房后要求按补偿决定内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县政府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周文刚向记者回忆。

    无奈之下,2013年11月周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清原县政府依法履行2013年7月5日作出的清房征补字(2013)第6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作出的产权置换决定。2014年3月,抚顺中院作出裁定,案件移交新宾满族自治县法院审理。

    2014年7月,新宾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清原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履行清房征补字(2013)第6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第二款关于产权置换的内容。2014年9月25日,清原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清原县政府作出的清房征补字(2013)第6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几经周折,2014年10月8日,周文刚与征收中心签订了第009号征房协议书。

   协议约定,1、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与甲方在金墅家园小区地块甲方确定的产权置换房源进行产权置换。乙方以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按对应楼层1:1的比例置换金墅家园地块甲方确定的产权置换房源的门市楼房建筑面积56.47平方米。2、乙方选择置换金墅家园1号楼一层第3号门市建筑面积56.47平方米。在“双方其他约定事项”中明确提出:1、超出或不足的面积按法律规定办;2、南北通透。

    “一开始签第009号协议时,征收中心不同意给置换一楼门市,竟要给我三楼。原本一楼的房子置换到三楼,我坚决不同意,经过据理力争,才终于签下。可白纸黑字的协议,到头来征收中心就是不遵守,本该南北通透、前边经营、后边进出货物的四间门市用房,仅有一间设置了比其他南北通透的门市明显狭窄的大门,算是勉强符合协议,二楼协议明确约定的12间门面,征收中心只答应给8间,还比产权面积生生减少了100平方米。”1月6日,面对前来采访的记者,周文刚气愤难平。

搬迁两年 补偿款至今拖欠

   更令周文刚郁闷的是,从两年多前搬迁至今,清原县政府本该在自己搬迁之前就应依法足额到位的搬迁补偿款至今拖欠。而据他了解,清原县当地搬迁户的补偿款都已到位。

    “我这儿有一段录音,完完整整地记录了征收中心采用先以搬迁完给补偿款骗我搬走,但搬迁完之后却出尔反尔,以开发商钱没到征收中心账户为由长期拖欠我搬迁补偿款的事实。”周文刚告诉记者。

    为讨要按照国家规定本该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就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搬迁补偿费用,去年6月2日,周文刚一纸诉状将征收中心告上法庭,请求征收中心按照双方签订的第009号征房协议书约定,发给自己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的临时租房补偿款搬家费及综合补助款共计71711.40元,同时要求征收中心赔偿自己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该案判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事实上,周提起诉讼的只是尚被拖欠的上百万元补偿款的其中一小部分。截至目前,周只得到了50万元补偿款。

    去年7月27日,清原县法院经审理,以双方协议书上已约定“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可抵顶乙方所承担的费用,待配户时一并结清”,因现在并未配户,且也未到配户时间,原告要求支付费用条件没有成就,法院不予支持为由,驳回了周文刚的诉讼请求。

    周文刚不服,提起上诉。

    去年11月10日,抚顺中院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并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处理该纠纷的途径应为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裁定撤销清原县法院(2015)清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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