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爱屋吉屋1%佣金模式 是创新还是不正当竞争
作者:袁博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402  更新时间:2015/3/18 11:40:30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袁博

    搜房网的“0.5佣金”模式尚未尘埃落定,爱屋吉屋的1%佣金又再次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3月10日,一直专注于租房业务的爱屋吉屋,高调宣布进入二手房买卖业务,佣金只收1%,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使用了“1%佣金!爱屋吉屋杀入二手房买卖”这样的标题,对于行业而言,爱屋吉屋所为何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答案,注定会影响房产中介市场未来的走向。
 
低价佣金模式并不构成“倾销”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假冒商品信息、垄断经营、权力经营、违法折扣、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倾销、搭售、违法有奖销售、损害商誉、违法招投标等形式,以及虽不能被上述行为模式所涵盖,但违反一般的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显然,网络房产中介的低价佣金模式,最令人诟病的在于其佣金价格远远小于其他房屋中介公司的报价,因此,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话,最可能触犯的是“倾销”条款。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倾销,是指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显然,要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两个不可或缺的法律条件:第一,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排挤竞争对手的主观意图;第二,销售商品的价格是低于其经营成本。

    构成倾销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不具备“排挤竞争对手”主观目的的行为不属于倾销,例如销售鲜活商品、处理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以及为清偿债务、转产、歇业性降价销售商品等;销售商品价格虽明显低于竞争对手但未低于其经营成本的,不构成倾销。例如,在爱屋吉屋“1%佣金”模式下,其中介费明显低于传统房屋中介公司2%至3%的水平,但是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其低于自己的经营成本,就不能认定为倾销。

[1] [2]  下一页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