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近7年乏善可陈
早在1980年,国务院就首次提出反垄断,特别是反行政垄断的任务。至今30多年过去,却鲜有行政机关受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行政垄断诉讼判例甚至绝迹。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就在这一天,北京4家企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国家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由于当天正是《反垄断法》生效实施的第一天,因此此案被称为“反垄断第一案”。此案最终的结果是法院不予受理。 时隔6年,又出现过反行政垄断调查,但不是诉讼。2014年9月11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披露,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河北省客运企业享受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涉嫌歧视性规定。国家发改委已向河北省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立即责令三部门改正错误。此案也被媒体称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案例。 2014年4月22日,斯维尔状告广东省教育厅滥用行政职权,在一次赛事中指定使用另外一家公司的软件程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这是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六年多来,第一起被法院正式受理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的行政垄断诉讼。
为何鲜有行政垄断案例产生
对于为何鲜有行政垄断诉讼案例产生缘由,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咨询专家、社科院研究员王晓晔分析指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而行政垄断往往又是行政机关以红头文件或规章的形式出现,并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垄断往往难以进入诉讼渠道。 另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处理的权力。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反垄断机关对行政垄断只有建议权,而违法机关的上级与反垄断机构并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是否按照有关建议去办,存在较大余地。违法机关是否能够落实,反垄断机构都没法参与或控制。 上一页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