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英文商标的保护能否扩大到中文翻译
刘辰一方的代理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会生表示,关于“推特”商标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只注册英文商标的,我国法律对其英文商标的保护是否应该扩大到其英文对应的所有中文翻译。 “外文商标的中文翻译的保护限度应该是外文商标与具体的某一译名之间保持唯一对应性。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外文商标译名的保护应当基于该译名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之中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刘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那么在南通百泰与Twitter公司关于商标的争议中,“推特”是否与Twitter公司注册商标“TWITTER”存在唯一对应关系? 2月6日,法治周末记者试图联系Twitter公司委托的、负责针对刘辰申请注册商标而提出异议的代理律师、北京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元月,其助理表示由于其出差原因近期无法接受采访。 而在谢会生提供的Twitter公司向商标局提供的《商标异议申请书》中,法治周末记者看到了Twitter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 Twitter公司认为,“推特”是其“TWITTER”商标的中文对应商标,而在刘辰申请注册前(即2009年12月11日),已经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具有极大影响力,并且“推特”与“TWITTER”经过广泛的使用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刘辰注册的“推特”商标与其“TWITTER”商标共存,必然会使相关公众对二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为此,Twitter公司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提及了国内外相关媒体关于“推特”报道等资料作为证据,以证实两者之间存在唯一对应关系。 然而谢会生则向法治周末记者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从呼叫上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但并不存在唯一对应关系。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中国媒体对引证商标音译为‘图易特’‘推客’‘推特’等,而Twitter公司在2007年10月26日注册‘TWITTER’商标,至2014年1月13日之间,一直将‘特维特’作为公司的中文音译。可见,Twitter公司自己也不认可‘推特’是‘TWITTER’对应的音译形式。”谢会生说。 谢会生认为,商评委在刘辰提出复审后而作出的裁定书中认为“‘推特’作为英文‘TWITTER’的中文翻译已为中国相关公众知晓,并形成对应关系”,扩大了对“TWITTER”商标的保护范围。 刘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是否存在唯一对应关系需要看双方之间的证据支持以及最终法院的认定,不好妄下断论。“外文的翻译即使是最权威的词典,也往往不止一个含义,这导致了外文商标的意译存在诸多可能;而读音方面,由于汉字中同音字众多,外文对应的音译也存在多种可能。因此,如果不要求外文译名的唯一性,就会造成外文商标权利人的商标禁用权范围无限扩大,在实质上垄断本来应当属于公有领域的语言资源,从而获得显失公平的竞争优势。” “推特”和“TWITTER”是否为类似服务近似商标
刘辰申请注册的“推特”商标与Twitter公司在先注册的“TWITTER”商标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也是南通百泰和Twitter公司关于“推特”商标的争议焦点。 Twitter公司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表示,刘辰申请注册的商标“推特”与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在服务项目上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8类3802类似群组,全部与自己的核心业务类似,而这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类似服务商的近似商标,应当不予注册。 “如果异议商标被获准注册和使用,必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Twitter公司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如此表述。 而谢会生则认为,在服务类别上,刘辰申请商标与Twitter公司的商标服务存在显著区别。“从服务内容上来看,Twitter公司核定使用在电子通讯服务、在线通讯设备的出租等服务上。刘辰的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信件’等服务上,而该服务为刘辰建立的B2B/C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支持,土特产的生产厂家、经销商、代理商可以基于该网站向社会公众销售土特产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络应用划分成四类,分别是:信息获取、商务交易、交流沟通和网络娱乐,根据该分类,引证商标(即‘TWITTER’)使用在交流沟通类上,而争议商标(即‘推特’)使用在商务交易类上,两类服务相差甚远。”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来看,原计划名为‘推特’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对象是土特产品的生产厂家、经销商、代理商和终端消费者等具有土特产交易需求的人,而第三人的社交网络平台的服务对象是具有信息即时获取、即时分享等沟通、交流需求的人,二者服务对象区分明显。”谢会生表示。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