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类犯罪成民企“重灾区”
在《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梳理出的企业家十大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融资类犯罪算得上相对“特别”的一类,因为涉及此类犯罪的企业基本多为民营企业。 2014年6月13日,广西柳州公安机关通报曾为广西“百强企业”之一的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实质控股人廖荣纳夫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逃至国外藏匿,随后多家媒体报道称,此案涉及约2000人,涉及银行资金70多亿元,民间资金30多亿元,是“广西最大的非法集资案”。 据媒体报道,正菱集团的“衰亡”是因银行缩贷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的,从银行贷出来的钱少了,只好通过民间高息借贷来补缺,但随着资金缺口越来越大,企业最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选择“跑路”。 正菱集团虽是个案,却具有代表性。张青松指出,当前民企融资类犯罪高发,除了企业盲目扩张外,另一个客观现实就是受到国家金融管控,银行缩贷的影响,“与国企相比,近两年银行对民企贷款的限制要更高,这造成了很多民营企业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融资”。 与集资诈骗罪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意图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主观恶意不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很多企业的初衷是为了临时借资补缺,并承诺还本付息。张青松坦言,这也造成了当前刑法中对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未有明确规定,实际中各地法院审判也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 不过鉴于此类案件在民营企业中的普遍性,张青松建议,今后法律应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等逐步明确其犯罪要件,并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相联结。 除了上述几大类罪名外,不正当交易犯罪、制假售假类犯罪等也都在《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榜上有名”,法治周末记者与《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对比后发现,近两年报告中上榜罪名并无太多差别。 李云龙指出,企业家犯罪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领域法治状况的一个反映,某几类罪名集中出现,就需要相关部门给予足够重视,并结合犯罪特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这些领域实行更严格的管控。 张青松也认为,通过分析统计企业家犯罪罪名及特征,能更为直观地反映出当前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便于政府未来更好地建立决策,指导工作,也为众多国企民企明确了法律红线,提供了行为准则。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