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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的学界思路:修改通则,制定总则
作者:蒲晓磊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627  更新时间:2015/1/21 16:28:5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5至8年完成编纂工作

       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孙宪忠,已经连续两年提出了“尽快修改民法通则,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在今年3月即将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他将继续向大会提交有关编纂民法典的议案。
       孙宪忠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已经将具体的方案报给了全国人大,“我的设想是,希望5至8年内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
       孙宪忠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这一方案分为三个步骤:首先,将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总则;其次,整合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民商法律及其他法律规范,将这些法律法规整合为一个和谐的整体;最后,水到渠成地编纂民法典。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已经确立,关键是要依据科学的民法典体系对既有的民事立法内容进行体系化整合,并最终形成民法典。”王利明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在王利明看来,按照此种体系来整合我国现行法律,除了制定民法总则,民法典的制定重点还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应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人格权法。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重物轻人”色彩浓厚,不利于实现对人的全面保护。我们的民法典应当体现现代民法保护人格权的发展趋势,规定独立的人格权编,以克服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缺陷。在人格权编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具体人格权制度,在这一方面,除了进一步规范并完善民法通则所确认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和名称权等人格权之外,还应当重点规定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并关注人格权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保护规则。
       第二,要制定债法总则。制定债权总则有利于整合债法自身的体系,其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还可以实现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等法定之债的有效规范。同时,债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在新的债的关系产生时,债法总则还可以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实现对新的债的关系的规范。因此,债法总则也有利于民事权利体系的完善。
       “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需要系统整合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将它们统一纳入民法典并分别作为分则的各编。为此,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整合已经制定出来的现行民事单行法,并按照法典化的要求,对其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此基础上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王利明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时至今日,民法学界对于编纂民法典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下一阶段就是要克服困难开始编纂工作。在孙宪忠看来,因为立法出现碎片化的现象,解决法律立法体系化与科学化的问题成为重要工作。
       “当出现新问题的时候,很多人提出要修订新法律,这在我看来并非是必要的。很多问题在过去的法律中基本上已经解决,一些小的问题通过修改法律就能解决。法律的制定应当有系统化和体系化的考虑,而不应成为一些人的政绩工程。”孙宪忠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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