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
广大老百姓日常饮用的矿泉水,居然含有致癌物!!!更为可怕的是,这样的危害,却成为矿泉水行业一个公开的行业秘密,被隐藏了10多年,而未让普通老百姓所知。以下是转自媒体的报道,原文照发!
六问“矿泉水致癌”公众知情权
“超标”品牌为何不公开?
溴酸盐致癌已成消费者“共识”吗?
公开会引起市场恐慌?
厂家为何不在产品上标示?
国家标准为何10余年不变?
■如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文/《青年周末》记者 马军
市场上已检测出一些矿泉水产品含有高浓度的致癌物“溴酸盐”,而这个“行业秘密”在人们的眼皮底下被隐藏10余年之久——近日媒体发出的这则报道,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该报道记者曾“混”入去年的全国矿泉水年会,探听到了这个行业秘密。该报道还称,国内各厂家在使用臭氧杀菌时,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溴酸盐;而在矿泉水国家标准中,一直都没有溴酸盐这一项;正在修订的新标准中,第6稿本来加入了这一项,但在第7稿中又被神秘地删除。
大量的相关疑问由此引出:目前市场上所售的矿泉水,无论是瓶装水也好,桶装水也好,真的存在致癌的危险吗?这个“被隐藏了10余年的行业秘密”,为何一直未向公众揭示?有人在隐瞒真相吗?国家标准中为何迄今还没有溴酸盐这一指标?新的国家标准中是否会加入溴酸盐检测?
《青年周末》记者为此追访了矿泉水厂家、中国饮用水行业协会和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但相关人员对此问题的回答,使我们不禁要问,对“矿泉水溴酸盐致癌”一事,公众究竟是否应该有知情权?谁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专家:不宜公开“超标”品牌
目前市场上仍在售“致癌”矿泉水
“国内生产的矿泉水,普遍为了杀菌而大量使用臭氧,这就带来了一种名叫溴酸盐的衍生物。”6月1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的技师岳银玲在接受《青年周末》记者采访时这样介绍。
两年前,岳银玲等人曾对北京市场上在售的瓶装矿泉水进行抽查,测定溴酸盐的含量,其论文公布在《中国卫生检验杂志》上。抽验结果显示,部分品牌矿泉水的溴酸盐含量非常高,如果长期饮用,有致癌的潜在危险。
岳银玲回顾说,当时她们是随机抽样调查,选了北京超市中的10余种矿泉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所有样品皆检出溴酸盐,其浓度在0.89~48.2μg/L之间,其中有2种瓶装矿泉水的溴酸盐含量超过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环保局所规定的饮水最高允许浓度。而其中一种矿泉水的溴酸盐含量,几乎是WHO和美国最大容许浓度的5倍,“具有一定的潜在致癌性”。
但岳银玲没有对记者透露是哪两种品牌的矿泉水浓度过高。
她说:“我们是从超市中随机买来的矿泉水,批次不同,溴酸盐含量可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对厂家负责的话,不便透露是哪些品牌。”
岳银玲等人在论文中呼吁,希望国内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瓶装矿泉水的卫生监督和监测,并尽快制定相应的卫生标准,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两年后的今天,情况又如何呢?
中国发酵食品工业研究院的郭新光主任对记者透露,他们从去年开始着手制定新标准,也对市场上的矿泉水进行了检测,确实存在部分品牌的溴酸盐浓度过高的情况,不过他否认是普遍情况。
由于事情的敏感性,《青年周末》记者从有关部门那里,皆未能了解到具体是哪些在售品牌的矿泉水溴酸盐浓度过高。一名消费者质疑: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不公开这些超标品牌,是否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呢?
溴酸盐致癌已成消费者“共识”吗?
为什么矿泉水的溴酸盐问题忽然在近日浮出水面?它真的是一个“被隐瞒了10余年的行业秘密”吗?
岳银玲认为,即便在研究者当中,溴酸盐也是近几年才被重视起来的。
“以前咱们国家对溴酸盐不是特别重视,有主客观原因,但近几年这一情况有了改观。”
根据岳银玲的说法,以前国内的矿泉水企业都用氯来给矿泉水消毒,并不用臭氧,所以基本不存在溴酸盐这个问题。当然,氯本身也有很多问题,带来很多副作用,于是近些年来,业界开始转而使用臭氧来杀菌,目前这种工艺在国内使用得已经非常普遍,于是溴酸盐超标就开始凸现出来。
“国外发展得早一些,溴酸盐已经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定为2b级的潜在致癌物,但在中国的矿泉水标准中,一直以来都没有将溴酸盐纳入标准。”岳银玲说。
“我们在论文中也呼吁国家有关部门重视这个问题。2007年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已经加入了这个指标,矿泉水国家标准虽然目前还没有加入,但新的标准也正在修订过程中,慢慢完善吧。”
但岳银玲并不认为这是一个被隐瞒的秘密,她认为不仅在研究领域和矿泉水业界已经是一个共识,网上也有不少相关资料在宣传,人们都可以去查。
一个问题出现在人们面前:大部分消费者是否掌握了这一“共识”呢?普通消费者对此真的知情吗?
公开会引起恐慌吗?
6月21日和22日,记者在家乐福龙德店和易初莲花北苑店等超市做了一个现场调查,100%的顾客皆表示从来没听说过溴酸盐是何物,更不知道目前市场上的矿泉水中可能含有这种致癌物。
记者查看了包括乐百氏、娃哈哈等品牌在内的各种国产矿泉水,在这些矿泉水外包装上都没有看到溴酸盐的字样,更没有溴酸盐含量的标示。
而当消费者听到矿泉水中可能含有此物,且长期饮用溴酸盐超标严重的矿泉水可能致癌时,都感到非常意外(实际上,目前的国家标准对溴酸盐没有任何规定,本文所说的“超标”,是指超过WHO等组织所定的国际标准)。
“如果矿泉水中真的含有致癌物,为什么国家有关部门不进行说明?厂家为什么不对产品召回?这不是拿我们消费者的健康开玩笑吗?”一名女士的说法代表了几乎所有接受记者访谈的顾客的想法。
另外一名顾客则质问道:“为什么厂家不在产品包装上进行说明?否则现在我们也不可能对这东西一无所知。”
是否应该要求厂家在产品上做一个说明呢,对这个问题,正在起草制定国家新标准的郭新光主任有不同看法。
他对记者说:“我们也做过很多检测,但没必要公布出来引起消费者的恐慌吧?”
厂家:不对外透露溴酸盐数据
国内矿泉水普遍情况如何?
既然用臭氧杀菌是国内矿泉水企业普遍应用的方式,那么会不会矿泉水产品对人体都有潜在危险呢?
对记者的这一问题,郭新光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溴酸盐浓度较高的矿泉水是有,有的还很高,但并不是说我们检测的所有产品都有较高浓度的溴酸盐。”
郭新光介绍,需要两个因素都具备才可能导致溴酸盐的产生。第一个因素是水源水本身富含溴化物,一般纯净水不含溴化物,也就不存在溴酸盐的问题,而矿泉水中溴化物的含量是有高低不同的,需要区别看待;第二个因素是使用较高浓度的臭氧杀菌,两个因素结合起来,才会产生较高浓度的溴酸盐。
他说:“现在我们通过生产工艺的把关,比如改善灌装条件,可以适当降低臭氧浓度。当然这样做的话,会带来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就对厂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但据《信息时报》报道,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在国内,能将溴酸盐控制得很好的饮用水企业并不多。
企业不对外透露具体数据
国内一些较大的矿泉水企业做得怎样?《青年周末》记者采访了广州达能乐百氏矿泉水公司。该公司质量部的黄经理表示手头没有具体数据,她也谢绝了记者希望采访相关技术工程师的要求。她说,对于媒体,公司方面规定不得随意对外发布,如果要发布,应该有统一口径。
不过黄经理承认,在控制菌落方面,用臭氧来杀菌,和导致过多的溴酸盐出现,这二者之间的确存在着一个矛盾。“具体在新标准中如何解决这个矛盾,要看政府部门怎么去平衡,怎么去制定标准。”
包括乐百氏在内的国内各大矿泉水企业,全部是依据《饮用矿泉水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也就是很久以前颁布的那个标准。至于技术监督局、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目前在抽检产品时,依据的也都是这一旧标准。而在旧标准中,对溴酸盐根本没有提及,厂家未在产品上进行标示,理由正在于此。
新的矿泉水国家标准正由有关部门在制定中,乐百氏等企业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但具体情况这些厂家未对外透露。
有关部门:不宜发布相关消息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不清楚情况”
据《信息时报》报道,去年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曾发出“关于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菌落总数指标意见”的函,对于现行的矿泉水国标中的微生物指标,尤其是菌落总数指标的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调研和论证。
这篇报道质疑到:既然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已经加入了对溴酸盐的限制,为什么矿泉水行业迄今还没参照这一标准?
为弄清这一问题,《青年周末》记者致电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该协会负责饮料标准的李羽楠告诉记者自己不清楚相关情况,这个问题需要找专家来回答。
“我们不知道是否有致癌性”
现在市场上的矿泉水存在着溴酸盐浓度过高的情况,而溴酸盐有致癌性,国家有关部门是否关注过?又将如何解决?记者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处的工作人员。
“如果目前一些矿泉水确实有潜在致癌性的话……”记者此话被这名工作人员打断,他说:“是否‘确实’,我们并不知道。”
“你们不进行监测吗?”
“我们不具备这一职能。食品安全处主要负责各项国家标准的管理,也就是按标准规定对市场准入、生产环节进行监管。如果标准本身有问题,应该去问该标准的起草者。”
而国家标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的一名工作人员则对记者介绍说,标准的起草制定、审核和发布,都有一整套程序,其中起草制定是专家们的事情。
至于此前媒体质疑为何矿泉水不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业食品部的这名工作人员认为:“两套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样,媒体的理解有误。”至于新标准何时能发布,他表示自己不清楚情况,建议记者去咨询新标准的起草人员。
希望媒体不要发相关报道
政府主管部门是否会就新旧国家标准对公众做一个解释说明?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没有回答这一问题,而是表示,媒体对此事最好不要报道,以免引起不良影响和负面效应。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接待媒体的政策研究室孟主任对《青年周末》记者说,在定的国家标准有1万多个,加上已完成的标准,总共3万多个。目前既然矿泉水新标准还没有发布,有关方面也还没有安排做宣传报道,那就“不宜提前进行炒作”。
他说:“标准尤其是涉及到食品的标准,非常严谨,从起草、审查到发布,中间有七八个环节之多。最后能不能出来,出来后是一个什么情况,都不好说。最后还有一个社会公示期,不到这个阶段,如果有人捅这个消息,被媒体报道之后,就容易跑偏。”
他还表示:“该报道哪个,不该报道哪个,以什么样的口径,我们都需要统一做出安排。需要报道的时候,我们会有计划地召开新闻发布会。不该报道的时候,希望媒体不要自行发出报道。”
标准起草人:矿泉水标准10余年没改
新标准发布至少还需半年时间
国家标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的工作人员对《青年周末》证实,新的矿泉水国家标准确实是正在起草制定中。
记者一路追访到新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该项目负责人——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主任郭新光对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
他说,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已经10多年没有修改,其中确实没有溴酸盐这一块内容。旧标准是1987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地质矿产部、卫生部和轻工部等三部制定和发布实施的,曾于1995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此后一直沿用至今。
郭新光透露,新的矿泉水国家标准有可能在半年内发布。“从去年起我们就开始着手制定新标准,我们这边的工作最近一段时间就要结束了,然后会报到国标委。在我印象当中,应该不超过半年就会作出批复。”
为何矿泉水标准10多年没修改?
青年周末:为什么我国矿泉水产品标准中一直无溴酸盐指标?为什么直到现在才修订?
郭新光:第一,这个标准确实是时间过久;第二,国家标准是有阶段性的,在每个阶段,我们对各项指标、对产品的认识都不一样,也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可能在当时那个阶段,我们对某些指标有某种要求,但是过一段时间之后,国际上很多观念也都在发生变化,以前的标准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肯定会作出相应调整。
青年周末:但既然旧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不良影响,为何不尽早进行修订?
郭新光:制定一套国家标准的时间较长,目前我们也正在加紧修订。
青年周末: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标准中对菌落总数规定得过于严格了,为了杀菌,厂家不得不大量使用臭氧,从而导致溴酸盐的超标。新的标准中,会把菌落总数放宽吗?
郭新光:有可能。我们现在正在跟卫生部进行沟通协商。前面也说过,这个标准是三四个部门协商制定发布的。一般来讲,因为溴酸盐是致癌物,我们希望把这一块降下来。而菌落总数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我们要控制的主要是其中的有害菌。从这一点来看,虽然菌落总数的标准有所放宽,但实际上更严谨了。
新标准修改稿为何曾删去溴酸盐指标?
在此前的报道中,有这样的说法:“矿泉水国标的修订版本就是按照行业、企业等各个部门意见总结而成。按照我国矿泉水企业设备目前的现状,要把‘溴酸盐’的指标降到国际标准的范围内,更多的企业就有可能要退出市场,可想而知企业是什么态度。本来在新标准的第六稿中添加了溴酸盐的指标,但第七稿就被删除了,其中原因不言而喻。”
青年周末:有报道说,你们曾在第6稿中增加了溴酸盐指标,但在第7稿中又删除了。为什么会这样呢?
郭新光:应该没有吧。当时可能有企业提出了一些意见,但在后来的标准稿中还是有溴酸盐这一指标的,基本上我们也是参照了去年开始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溴酸盐指标这一块跟它保持了一致。实际上从去年开始,对这个标准讨论了很长时间了,现在都早已经不止第7稿,第8稿都出来较长一段时间了。
中消协律师:让消费者知情能消解市场恐慌
谁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可能存在的危害,厂家是否应主动标示?消费者该向谁问责?是否能索赔?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的邱宝昌律师。
企业有法律义务让消费者知情
青年周末:新的国家标准出来之前,矿泉水厂家是否应该主动在产品上进行说明,或者进行召回?法律上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邱宝昌:第一,如果厂家的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就不能说它违法,而是国家标准需要及时更新。第二,如果在厂家生产的饮料当中,含有经科学研究证明对人体有危害或潜在危害的成分,厂家应当明确标示,也就是说明溴酸盐达到多少含量,将可能造成怎样的后果,把这些信息清晰地标示在产品上,让消费者知情。同时,厂家还应该主动地尽量降低这种有害成分。
青年周末:那么有没有具体的法规规定厂家必须这样做呢?
邱宝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否符合标准,有没有潜在危害,国际上有什么样的相关规定,比如溴酸盐对人体可能带来什么影响,这些可能性都要告诉消费者。这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尽的义务。
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告知消费者
青年周末:等新的标准出来,时间上有迟滞性,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问题,如何解决?相关监管部门是否也应该向社会进行一些解释说明,主动把真相告诉消费者?
邱宝昌:因为新标准本身就来得晚了,在它出来之前,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技术法规部门,应当把这个信息,即溴酸盐有潜在致癌性——这个在国际上已经有定论的科学结论,通过各种渠道尽快告诉消费者。
青年周末:那么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管部门必须这样做呢?或者说,消费者应该向谁问责?
邱宝昌:《食品卫生安全法》里只是规定应当符合标准,但现在这个标准又滞后,这就成为一个两难的问题。我认为,虽然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有一个空白点,但按照现在“执政为民”的政策来看,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一种变通的办法,也就是在新标准出来之前,为了公众的健康安全,应当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也就是说,尽管符合以前的标准,也应当要求经营者在商品上标示,让消费者了解情况。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必害怕引起消费者恐慌
青年周末:但也有人认为,把这个信息向消费者公示之后,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恐慌。所以他们认为没必要进行公示。
邱宝昌:我认为这是一种托词,不能因为怕引起恐慌,就永远把盖子盖住,隐瞒下去。因为担心恐慌而进行隐瞒的例子以前有过,比如原来的“非典”就是先瞒报,然后受到舆论的指责。我认为这些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还应当解放。溴酸盐只是一种可能的因素,并不是说它一定就能导致癌症,把这层意思说清楚,就不必害怕引起恐慌。公开反而能消解恐慌。
青年周末:我在网上看到有网友说“得癌症的去向矿泉水大厂索赔!法律应该支持!”如果有消费者真的去向厂家索赔,这在法律上成立吗?
邱宝昌:致癌的因素很复杂,没有排他性和唯一性的话,很难主张走法律程序索赔。除非他有证据证明,他所得的病确实是因为矿泉水的因素造成的。
链 接
此前媒体相关报道内容
一个不为消费者所熟悉,但饮用水行业皆知的名词,随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及国家去年开始为矿泉水新标准征集意见,这个隐藏在中国饮用水行业中10余年的“秘密”开始浮出水面。饮用含有微量溴酸盐的饮用水,虽然短期内不会对饮用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但长期饮用高溴酸盐含量的饮用水,将增加癌症的患病率。
一个事实让人惊心:中国的矿泉水标准中,一直以来都没有“溴酸盐”的标准。
据悉,国标规定矿泉水中的菌落总数为50cfu/ml。但为了达到这一指标,矿泉水生产企业大都采用臭氧杀菌等不同方式对原水进行处理,但臭氧杀菌方法若不当,易导致溴酸盐的产生。而由于控制菌落总数与控制溴酸盐之间在工艺上产生了明显的矛盾,且会增大企业的成本压力,使得溴酸盐成为了目前行业颇为头痛的问题。
2004年3月,可口可乐公司在英国销售的瓶装水,在一次抽查检验中被发现“溴酸盐”含量远超过英国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公司不得不在欧洲地区全面回收该产品,总计数量有50万瓶之多。但在中国,虽然在饮用水行业中这是个公开的秘密,广大消费者却一点也不知道。去年在上海举行的全国矿泉水年会,专门就“溴酸盐”话题进行内部讨论时,禁止记者采访,记者只能以其他身份“混”进会场,得以听到了一些行业内幕。
监督管理部门似乎就等着企业“良心发现”,制定标准要看企业的脸色。这种情况下,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谁来保护?一个“行业秘密”在人们的眼皮底下隐藏10年之久,还让它一直存在下去吗?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