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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法讯网作者:高原 点击数:11091 更新时间:2014/4/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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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赞却不合法
由于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屡屡受到“大量沉睡”、“真正有需要的人用不到”之类的指责,上述地方的积极探索基本上均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好评。
但是,这些探索大多也都突破了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这是目前关于住房公积金位阶最高、并全国通行的一项行政法规。
按照这一法规的明确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律师刘红宇早在2012年两会上就对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提出过提案,她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条例自2002年修订至今已12年,已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出现了如代理提取公积金地下产业链、管理中心挪用住房公积金等各种弊端。
“同时,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实质修改,实际上造成了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违反了立法的有关规定。”刘红宇说。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耿杰中也公开撰文表示,现行条例其实对住房公积金的定位十分明确,但由于多种原因,出现了对公积金的定位逐渐模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负担了不该负担的义务,极大地冲击了条例的权威性。”
刘红宇经过调研后认为,现行条例规定的公积金使用范围较为狭窄,居民的一些合理消费支出未能得到支持。比如,对于居民住房装修等住房消费支出未作出规定,对于房租的合理消费支出却不合理地设置了与家庭工资收入的匹配比例;比如,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归职工个人,却未允许职工个人提取用于职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大病重病的医疗支出。
长期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汪利娜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在她看来,条例的规定本来就有不足之处。因住房公积金的初衷是为了存钱买房,不能用于其他消费,但其实现在国家政策都在倡导鼓励年轻时租房,可又不让将这笔钱用于房租,这本身就是矛盾的。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认为,一些地方尝试大病提取公积金的政策,对于公积金制度而言,如果明确了公积金制度逐步退出且逐步并入社会保障的改革方向,那么是可喜的探索。如果,没有并入社会保障的预期方向,那么,对于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必然是不利的。
“关键问题还是‘公积金制度是不是退出’这一目标的尽早确定。”钟茂初说。
“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汪利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几年前对于一些地方探索的做法,条例就准备修改予以确认。“但相关部门办事从来都是拖拖拉拉,到现在还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她感慨地说。
于1999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2002年时进行过第一次修订;此后住建部于2011年再次启动了对条例的修改工作,而且两次提出在当年度完成草案稿的修订,最近一次提出要争取在2013年6月前完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至今仍没有出台。
钟茂初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称,他猜测条例的修改两年未按计划实现的原因可能是各种利益矛盾尚未协调到位。
他说,这可能包括公积金制度是退出还是继续维持,这一终极目标尚未定夺。而且如何解决公积金管理机构转化为金融机构的政策设想,与现有指定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也并不容易。
“公积金管理机构,只有转化为完全的金融机构,才有可能运营其存量资金获得较高收益,以高于银行长期存款的利率水平支付缴存者收益,才能解决缴存者不愿缴存的问题、力图越早使用或支取的问题,才能维持公积金存量水平。但是,这势必减少既有金融机构的利益。”
此外,钟茂初指出,全国与地方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的矛盾可能也是待决的问题之一。全国的公积金集中起来,才有可能更有效地统筹配置使用、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各地自由使用资金的权力就会失去。
汪利娜在分析条例迟迟出不来的原因时则更加直接地批评说,等同于强制储蓄的公积金,只有老百姓多存钱、不用钱,相当于低息存款,机构才能从利差中获得更多他们可支配的收入。“这当中牵涉很多利益。”她说。
“可以像个人所得税一样,公开征求大家的意见。如果是闭门造车,当然怎么对自己怎么有利怎么来。”她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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