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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制周刊 记者 林 勇 旭 东 雷 雨
近日接到蒲城县煤矿职工举报,反映蒲城县国有煤矿被私人非法承包,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失业,生活无法保障。
经过调查记者了解到:蒲城县煤炭局违反国家规定,把县上最大的国有煤矿非法承包给了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这个承包人在煤矿技改期间还在疯狂开采,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死亡人数两年内达六人之多。
蒲城县煤矿是八十年代国家投资3千多万元建成的,现被杨颖个人承包,存在以下问题:
1. 国有煤矿非法承包给个人经营
2. 技术改造期间依然顶风生产
3. 安全事故频发,两年死亡6人,按照规定必须关闭,可一直没有关闭。
4. 偷税达6715万余元
10万vs3000万
投资三千万的国有煤矿被个人10万元承包
据了解,蒲城县煤矿是八十年代国家投资3千多万元建成的,储煤量有1600多万吨,原有职工400多人。本世纪初,由于各种原因煤矿经营困难便承包给了个人经营,几经多人承包仍不景气。于是,在2003年县煤炭局以技术改造的名义,违规承包给了民间投资人杨颖。
国务院1998年242号令《探矿权采矿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按照这个规定,国有煤矿明确是不能承包个人经营的。那么蒲城县煤炭局为什么还要这样顶风违规操作呢?这个国家投资3千多万建成的煤矿为什么能到一个个体老板手里去呢?
为了还原事情的真相,
记者找到了时任蒲城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行业股股长张辉了解情况
张辉:当时对这个事情我也不太清楚,只是听说,经局领导商量以后对社会进行招标
记者:有没有相关招标的文件?
张辉:具体这个事情我就不太清楚了
既然是招标项目,竟然不清楚有没有相关文件。几经周折,记者终于见到了蒲城县煤矿矿井技术改造的承包合同。
国务院1998年242号令《探矿权采矿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按照这个规定,国有煤矿明确是不能承包个人经营的。那么蒲城县煤炭局为什么还要这样顶风违规操作呢?
记者找到了蒲城县煤矿现承包经营人杨颖
杨颖:30万吨技改项目,所有投资由我投资,生产经营在县矿的监督下由我们进行生产经营。安全事故主要是县矿,县矿是法人。
据了解蒲城县煤矿工业储煤量有1600多万吨,原有职工400多人。本世纪初,由于各种原因煤矿经营困难便承包给了个人经营,几经多人承包仍不景气。于是,在2003年县煤炭局以技术改造的名义,违规承包给了民间投资人杨颖。记者了解到由于蒲城县煤矿建矿较早原来主井的煤矿资源接近枯竭,所以在主井以西两公里之外需要建新的主井并扩大产量。由原来的年产15万吨增加到年产30万吨的规模。至于技术改造项目由杨颖出资1200万元来实施。按照合同约定,谁投资谁收益。煤矿的所有产权为蒲城县煤矿所有。那么他们之间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合作关系呢?
记者找到了刚调来不久的现任矿长冯党军
冯党军:合同是以前签订的,没有投产验收之前。当时说的是技改老系统,我印象是120万元每年,投产验收以后再说验收后的事。
记者:120万矿上干什么用?
冯党军:咱矿上主要是解决一部分职工的养老、统筹、医保、失业保险,还有一些职工的拖欠工资。现在阳光社会下,咱本着以人为本的观念,咱首先妥善要解决职工的稳定问题。
矿长冯党军说承包人杨颖每年给矿上交120万元管理费用于职工的安置。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
蒲城县煤矿职工甲:现在的矿长不管,他管不了。又没通过我们职代会,就把这包给人了,把我们煤田都给人了。
蒲城县煤矿职工乙:你转他,他转给你,转到最后把小伙转成老汉了。现在再问他们就说:这以后有人解决呢。
在承包合同中,记者注意到在监管费及缴纳方式上有这样的约定:乙方也就是承包人必须先向甲方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10万元,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数退还乙方。合同的第二条约定:该井见煤后,从见煤的次月起,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监管费20万元。显然矿长冯党军所说的承包人杨颖每年给矿上交120万元的管理费并不是事实。从这个合同中不难看出,承包人只要当初向县煤矿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并且进行技术改造,就可以拿到一个国家投资3000多万元的煤矿25年的经营权。而且在这份合同中也没有提及有关职工利益的一个字。那么,杨颖是如何拿到这个煤矿的经营权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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