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霸王条款”
在亚马逊网站的服务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合同缔结:如果您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本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的订单将成为订购商品的要约。收到您的订单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其中载明订单的细节,但该确认不代表我们接受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发货确认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您我们已将您订购的商品发出时,才构成我们对您的订单的接受,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
众多维权消费者对于亚马逊这样的规定纷纷表示不满,认为这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将与消费者之间订立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了自己手里。“如此一来,岂不是亚马逊才能最终决定合同是否成立?那样他随时都能以‘合同未成立’为由而单方面取消订单。”“亚马逊诉讼群”内的一名消费者这样说。
亚马逊的这种规定,是否属于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呢?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有着更加明确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刘凯湘对此表示,像亚马逊在服务条款中存在的这样的规定,是单方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规定,应当是无效的。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上交易保障中心副主任乔聪军表示,这种规定是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而制定的:“但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经营秩序,企业制定相关条款时,需要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之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没有效力。”
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孙彦律师认为,电商网站将相关商品信息宣示在网页上,公开让用户选择购买,用户提交的订单生成后,相关购买合同就已经成立了。
“有些消费者甚至直接在提交订单的同时支付了款项,如果合同不成立,为什么亚马逊要收款呢?这些消费者已经支付的价款,会产生很大的利息,而消费者提交的订单又不属于预付款项目,所以这种规定肯定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孙彦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消费者在京东商城、当当网、1号店等网站或确认订单的邮件中,都找到了类似条款的存在。
示范性诉讼维权
乔聪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类似事件在电商行业普遍存在,造成的原因很多:有的可能是商家故意做这种宣传,以低价商品吸引眼球和注意力,但本身的供货和促销力度却并没有所宣传的那么大;还有的可能是由于电商网站内部管理混乱,工作人员没有严格审查商品促销的相关信息,从而导致这样的情况出现。
“但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当电商网站发布了商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下单订购后,消费者与电商网站之间的购买合同就应该已经成立了。如果电商网站以缺货为由取消订单,就是单方面反悔,肯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乔聪军说。
面对上千消费者的维权诉求,邱宝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五种途径可以进行维权:首先,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其次,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第三,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第四,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孙彦表示,消费者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应当先向工商局或者消协进行举报、投诉比较合适。“由于涉及到的消费者人数较多,工商局和消协方面会比较重视,这种方式的成本也较低,维权的效率比较高。当然,消费者也可以起诉,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推选几个代表进行诉讼,打一两个胜诉的官司,这样一来就可以给类似的案件定性、具有示范性的效果,方便其他消费者依照相关判决与商家解决问题。
法治周末记者联系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接到了一些消费者有关此事的投诉,朝阳分局对此表示关注,将会结合调查了解的实际情况予以积极协调。
邱宝昌强调,经营者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诚信经营,关于促销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上应当明确公示、过程公开透明,有多少促销产品、在促销活动过程中还有多少商品剩余,提前告知消费者,这从现在的技术上来说是可以实现的,从而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对于促销活动有心理预期。
而孙彦认为,这种事件的发生,短期看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而长期来看,实际上受害的是商家自身:“对于企业来说,单方面取消订单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对企业的商誉伤害很大,得不偿失。”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