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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文执行力度有待观察
作者:戴蕾蕾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819  更新时间:2014/4/24 10:29:17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与风险匹配的额度

       之前,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快捷支付限额方面。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10号文的第18条规定中,多次谈到了有关限额问题。而一做法也被业内看做是监管层对此前国有银行下调快捷支付限额引发争议的表态。
       据记者了解,快捷支付额度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央行申请,由央行确定的一个区间。商业银行负责执行,支付限额由每家银行自定,标准不一。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快捷支付的额度几度提升后,金额已不能称之为小额了,有的银行月累积限额可以达到50万元。
       10号文第6条提出,要求银行应设立与客户技术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支付限额,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
       “这实际上代表着,监管层认可了此前业界备受争议的四大行下调支付限额的行动。”对于该规定,上海一位第三方支付企业管理人员表示,文件出台后,不排除其他银行将以此为依据跟风下调快捷支付限额。
       不过,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互联网金融助理分析师钱海利告诉法治周末记者,10号文并没有一刀切地限制具体金额,10号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临时调整支付限额的服务,在进行身份验证和辨别后,按照客户申请,在临时期限内可以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
       此前,央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显示,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和消费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及5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和消费的年累计金额均不得超过1万元。

       风险把控与数据共享

       此前,建行副行长杨文升曾在回应快捷支付问题时提到,下调限额的一个原因在于快捷支付是第三方支付企业发起的,银行看不到数据情况,无法把控风险。
       记者从多家银行了解到,以跨行转账为例,银行间跨行转账需经过人民银行系统完成,业务处理会留下清晰凭据。
       然而,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跨行转账、支付时并没有资金流动记录。这是因为互联网企业,如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是通过内部系统划转并调整自己相关银行资金头寸来实现的,用户转账、支付信息在相关机构没有留存。特别是快捷支付等不通过开户行网银等验证约束,虽然这种转账支付模式快捷、便利,但如果出现转账支付纠纷,将会出现缺乏第三方记录证明,无法找到交易记录痕迹,金融消费者缺乏追索证据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10号文第15条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交易,建立自动化的交易监控机制和风险监控模型,对资金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行为、套现或欺诈事件。
       “这一条能否落实,取决于支付机构首先应按照去年央行下发的《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把明细的完整交易信息传输给银行,包括交易信息、真实场景、商户名称等信息,银行才能据此建立风险识别监测模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业人士称。
       《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规定,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
       钱海利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客户和交易信息是大数据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如果未来要和银行分享,将影响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些数据的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从10号文的发布对象来看,目前只发给了银行类和非银类金融机构(银监会管辖范围),第三方支付公司并没有收到上述文件。因此有国有银行业内人士指出,10号文的执行力度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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