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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吞高德或遇反垄断门槛
作者:蔡长春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951  更新时间:2014/2/26 11:41:33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阿里吞高德的“企图”

       面对此次阿里抛出的全资收购意向,高德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公司董事会已经收到该要约,并计划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对该提议进行评估。
       那么,已经控制了高德28%股份的阿里为何还要做出进一步收购的举动?
       阿里方面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融合进阿里大体系之后,高德将于阿里巴巴商业生态的基础上发展,由此所带来的业务及运营模式的创新,将会让中国互联网用户有更多的选择。”
       但在移动互联网行业人士、亿欧网联合创始人黄渊普看来,这首先缘于阿里固有的投资习惯。阿里的发展思路往往更加倾向于大量控股或全资收购,它更愿意把对方企业融合到自己的版图中来,不会给其太多的独立性。此外,此举更为重要的则是对整个互联网市场进行布局。
       黄渊普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地图最大的作用就是路径指引,不仅使用频率较高,还可以为线下实体导入流量,可以说是互联网领域除了支付以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高德最厉害的就是地图业务,因此抓住了高德也就意味着抓住了新的有客户价值的端口。”产业经济评论人士洪仕斌对记者表示。
       中国电子商务学会移动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李岩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阿里收购高德,是一种横向的数据结合。
       “阿里有大量的商业数据,高德有地图业务,当地图上的POI数据(Point of Interest,信息点)和商业数据结合起来,最终一并融入进商业交易流程时,就会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李岩进一步表示。
       洪仕斌认为,在腾讯微信带来的巨大压力面前,阿里目前正在谋求一种从平台化到客户化的转型,在这个过程中,高德可以被视为其未来大战略布局中的终端切入口。
       那么,阿里收购高德最终能否顺利完成?
       黄渊普认为成功的可能性很大。
       “现在阿里的意向已经很明确,而高德的传统业务则已经面临天花板,虽然短期内高德可能并不缺乏资金,但是其价值却在不断缩水,它自己也很难完成更好的转型发展。”黄渊普认为,高德需要一家互联网巨头来实现自己的变革,如果交易顺利完成,高德将能够更好地利用阿里的互联网技术与资金优势,对其而言也是件好事。

       是否涉嫌垄断

       在阿里对高德的最终收购还没正式落锤之前,其交易的合法性问题却已经开始遭受自媒体人葛甲等人的质疑。
       据了解,国务院2008年8月颁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将企业间的收购与合并定义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且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均需向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考虑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
       葛甲发现,据高德2012年财报,高德2012年营收为1.597亿美元,合计人民币10.1亿元;另据雅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10-K文件显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财年,阿里营业额为40.83亿美元,合计人民币257.64亿元人民币。
       葛甲由此认为,这两起收购案中的第一起没有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而第二起收购,到目前为止,仍未有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任何公开信息。
       不过在互联网法律专家张韬律师看来,阿里收购高德是否涉嫌触犯反垄断法,还值得商榷。
       张韬认为,阿里与高德的交易至今并未违法。就第一次收购而言,阿里仅收购高德的部分股权而没有取得企业的控制权,不属于相关规定中的“经营者集中”,因此没有申报并不违反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3种情况: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次收购,阿里向高德发出要约(邀请)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为目前尚未达到需要申报的阶段。”张韬表示。
       张韬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国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集中协议”等材料。
       张韬认为,现在只是阿里单方发出了要约(邀请),单方想要集中,并没有看到高德方面的意见,也未见双方有签订集中协议,按照规定,这个阶段也是不需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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