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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炒房赚炒股亏不能互相抵免个税
作者:丁开艳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点击数5790  更新时间:2012/5/29 10:07:24  文章录入:muna888  责任编辑:海波
           据北京商报讯(记者 丁开艳)如果一个纳税者在股票投资中出现损失,同时却又有房产转让收益,上述两项所得能否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过程中相互抵免损失?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通过官网答疑时表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不同所得之间不能进行抵免。

  “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的个人所得税为分类所得税制,在此制度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针对网友提出的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过程中不同收入之间能否进行相互抵免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做出明确回应。

  举例表示,如果一个纳税者股权投资出现损失,同时却又有房产转让收益,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过程中,财产转让收益不能抵免股权投资损失。

  所谓分类所得税制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不同所得之间不能抵免。尽管目前我国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但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透露,“十二五”期间我国要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意味着,如果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在纳税过程中可能会综合考虑各项负担,以体现税收调节作用。

  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微博)也建议,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应创造条件结合“综合收入”和“家计扣除”等机制,以体现更有力的结构性减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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