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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原国土局长吴伟坤受贿557万获刑15年称不公平
作者:路若愚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数1763  更新时间:2011/8/10 11:58:5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庭外采访

一起土地招投标案牵出国土局正副局长

前不久,本报也报道了原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茅亚荪受贿案,而吴伟坤受贿案同属无锡市国土局窝案。华仁集团550万的贿赂款就是通过强民杰和茅亚荪分3次转送给吴的。强民杰曾任职无锡市国土局北塘分局山北国土所所长,案发前是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茅亚荪则是无锡市国土局副局长。

此前,强民杰因先后收受相关开发商贿赂的现金435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茅亚荪也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万元,责令其退出赃款人民币330万元。

对于去年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吴伟坤和茅亚荪的受贿涉案,当初出乎了许多人的意料。在案发时,无锡国土系统的一位人士表示:“不管是吴伟坤还是茅亚荪,人品都不错,他们待人和气,办事认真,从不刁难人家,也没有听说过伸手向企业要钱、要物。”甚至一位熟悉无锡国土局的相关人士对吴伟坤的失足感到不解:“他做过纪委书记,据说是老局长竭力推荐上来的,老局长曾当众赞扬他是一个非常正派的人。”

无锡国土系统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告诉媒体,两位局长都还年轻,案发时担任正、副局长都刚好两年。记者了解到,吴伟坤和茅亚荪的“出事”都是因为无锡北塘山北街道土地招投标案牵连而出。48岁的吴伟坤自2008年3月升任无锡国土局一把手——党委书记兼局长,其职责除了主持局里的全面工作、分管财务处,还分管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工作——上述两位干部正是在其中。

与吴伟坤不同,人称“小茅”的茅亚荪虽小吴伟坤近3岁,但自1998年进入无锡市国土局以来,就一直从事业务工作,并从2002年4月起至2008年3月,一直担任无锡市国土局土地利用处的处长,在国土系统,这被称为炙手可热的职位。2008年3月被提拔为副局长后,依然分管建设用地管理、征地补偿安置、土地测量和地价管理等核心业务工作。

此前,茅亚荪受贿案审理判决后,其家属情绪激动,甚至打出“冤案”的横幅,表示要继续上诉。昨日,记者采访时,吴伟坤的辩护人表示,他们也要进行上诉。记者了解到,吴伟坤的家人已聘请了不少北京法律人士,组成“专家组”,希望有新的希望产生。

法庭交锋

存在刑讯逼供?

法院:审查了相关录音录像,未发现逼供

吴伟坤受贿案已经开庭审理,面对公诉机关崇安区检察院指控,吴伟坤在庭审中只承认部分受贿事实,但对收受华仁公司550万元贿赂指控坚决予以否认,并称他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曾作出的有罪供述是连续多日缺少睡眠以及被诱导欺骗的结果。

对此,法院认为,他们此前花了大量时间认真研究了吴伟坤在检方侦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资料。“一开始,我们也对行贿人如此大胆,如此巨大金额的行贿,被告人如何收受贿赂表示惊讶,但我们通过认真查看相关询问影像后,认为并不存在吴所称的‘刑讯逼供’,相关事实也是确凿无疑的。”法院认为,对于吴伟坤提出当庭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要求,由于影像资料数量太多,当庭播放不具有可操作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伟坤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向有关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对受贿事实亦作过多次稳定的供述。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吴伟坤了解侦查机关办案中有无违法行为时,以及即使吴伟坤已就收受谢国栋贿赂的犯罪事实翻供,侦查机关向其询问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无违法行为时,吴伟坤仍均明确表示未受到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合议庭通过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吴伟坤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全部录音录像进行审查,未发现侦查机关有违法取证的情形。被告人吴伟坤的翻供理由不能成立。

没有收受550万元?

法院:有多人一致指证

公诉方称,2008年春节前,谢国栋将装有250万元现金的两大一小三个黑色旅行箱送至强民杰办公室,委托强把其中一只装有50万元现金的小箱子转送给茅亚荪,另两只各装有100万元现金的大箱子给强,并告诉强这其中50万元是送给强本人的,剩下的150万元委托强转送给吴伟坤。谢走后,强从一只大箱子内取走50万元,将剩下装有150万元现金的两只箱子委托茅亚荪送至吴伟坤办公室。2009年1月,谢国栋又将装有250万元现金的两大一小三个黑色旅行箱送至强办公室,这次50万元现金的小箱子是给强的,另外装有200万元现金的两只大箱子由强直接送至吴伟坤办公室。2010年2月,谢国栋又委托强将装有200万元现金的两只黑色旅行箱送给吴。

对此,被告人吴伟坤辩称,他根本没有收受谢国栋的550万元。而吴伟坤的辩护人也表示,对于华仁公司谢国栋对吴伟坤的行贿550万元的过程和理由都不合情理。他认为“离谱”在于,谢国栋不直接向吴伟坤行贿,而通过与吴伟坤关系并不太好的下属强民杰转送;而一只箱子就能装下200多万现金,但却将钱分装在两只箱子内在国土局走廊招摇过市;吴伟坤只是履行了正常的工作职责,行贿人为今后不确定的利益却行贿如此大金额的款项。

法院认为:谢国栋为感谢吴伟坤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土地单项验收、办理土地抵押贷款等方面提供的便利和帮助,同时为在今后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继续取得被告人吴伟坤的支持,通过强民杰、茅亚荪等人转送涉案钱款的事实,得到了谢国栋、强民杰、茅亚荪的一致指证,并得到10多个相关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的印证,而吴伟坤在侦查阶段也多次作过相应的有罪供述,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涉案赃款的去向并不影响被告人吴伟坤受贿事实的认定。

收受礼物不知价值?

法院:是否知情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吴伟坤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无锡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所送LV女式拎包、自己的下属鲁某某所送木雕及字幅、无锡顺驰地产有限公司的闵某所送BALLY男式公文包的价值才收下的,且鲁某某的字幅已退还,闵某送的BALLY男式公文包是公务接待中的礼物,不应算受贿,而且自己也回赠了鲁某某和部分开发商老板礼品。

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涉案LV女式拎包、BALLY男式公文包各1只、“吉祥如意”木雕工艺品1件、尉天池书法作品“云水襟怀”1幅,鉴证价格共计人民币35000元,其中木雕工艺品价值1.2万元,书法作品价值1万元。

法院认为:2008年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吴伟坤在明知刘某某、闵某、鲁某某为感谢和意图进一步在加快推进地块拆迁、办理土地证以及在提拔任用等方面获取其支持与帮助,并已多次收受刘某某、高某某所送的购物卡的情况下,非法收受刘某某给予的LV女式拎包1只、闵某给予的BALLY男式公文包1只、鲁某某给予的木雕1件、书法作品1幅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吴伟坤是否清楚所收受财物的具体价值,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吴伟坤虽然退还了鲁某某所送的尉天池的书法作品,但其是在受贿行为完成后,因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员、事件被查处,为掩饰自身的犯罪而退还,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吴伟坤提出闵某所送的BALLY男式公文包是公务接待的礼品以及其曾向鲁某某、余某回赠礼品的意见无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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