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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参保的农民工
折算先在原参保地认定
意见:在市外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经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政策认定为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解读:“就是说,农民工在重庆市外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保,转回重庆来,需要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的认定,才能进行折算。”工作人员介绍,折算标准为,我市参加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含原新农合)的实际缴费年限在其认定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时,分别按25%和12.5%的比例折算。这其中包括已按月享受我市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
原农民工大病医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含原新农合)和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之间不得重复计算。
从市外转移到我市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和市内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市人社局表示,此项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
问:如何确定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时间?
答:举例,张三,男,2015年4月由其单位为其办理退休,5月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则张三所在单位应在5月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若5月未去办理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6月起暂停张三医保待遇,即停划个人账户、暂停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问:如果退休时未达到我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是多少?
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补缴不足年限缴费。
分为两种情况:
1.从其停待之月起计算,3个月内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保待遇,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2.从停待之月起计算,超过3个月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标准以其申请补缴时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进行补缴;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按欠费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划。但其欠费期间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问:缴费年限不足我市医保规定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还需补缴大额医保费吗?
答:在补缴基本医保费的同时,还应补缴暂停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问:本条规定的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由谁来具体负责办理呢?
答:随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其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应由用人单位代参保职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个人也可按相关规定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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