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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未经过“生存验证”,医保待遇也将随养老待遇一起停。昨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针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执行中反映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养老待遇挂钩等问题,我市出台了相关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从下月1日起执行。
补了生存验证
医保待遇也会补上
意见:对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如果未按我市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从其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之月起,暂停其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和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医保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解读:“医保待遇与养老待遇挂钩是为了避免有人冒领医保待遇。”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解释,退休人员只要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手续,且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即可恢复其医保待遇,并按规定补发停待期间的医保待遇(含补划其个人账户)。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及个人按规定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需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如果基本医保还未达到医保规定的缴费年限,还需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补缴停待期间的基本医保费。
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补缴停待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或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其停待期间所对应的缴费标准计算。因此,不会增加参保退休人员的缴费负担。
单位退休人员
需及时进行缴费认定
意见: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退休后,应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解读:“这是关系到职工退休后该如何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工作人员解释,按照目前规定,2014年1月1日及之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尚未退休的,应继续缴费至本人退休之月。经认定,对本人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年限的,需要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如果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如果不慎错过规定时间,参保人员暂停医保待遇后,可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手续。只要认定后符合相关要求,按规定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后,其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如果需要一次性补缴医保费用,只要从其停待之月起计算,3个月内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保待遇,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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