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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检察院依法抗诉 五年官司一朝结
作者:李堂平  文章来源:《重庆法制报》  点击数901  更新时间:2009/1/19 13:33:04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李堂平
  10月10日上午,以刘自昌为首的开县和谦镇开发市场的业主代表,将一面锦旗送给开县检察院检查长张亚林,感谢开县检察院启动民事抗诉程序,使长达5年之久的官司,经再次终审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1996年,当地政策性鼓励以路为集的地方改建专门的农贸市场。开县和谦镇政府便将开发权交由刘自昌等9人合伙开发。在建农贸市场时,他们又配套修建了数十套一楼一底的房屋出售。1997年2月,李家明等3购房户与刘自昌为首的开发商签定了各自的购房合同。1997年6月预购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李家明等3户从开发商保管员手中拿走房屋钥匙,各自在所预购的一楼一底房屋上擅自增建一层,装修后搬进房屋居住,但各自扣下8000元,要求开发商交“一书两证”时再行支付。后因无“房产证”,故3购房户不依。开发商认为没说明给房产证,故双方引发纠纷。
   1997年下半年起,和谦镇开发市场以李家明等3户差购房款为由将其诉到开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调查后判决“3购房户各自将所购房屋归还开发商,开发商将所收取的卖房款如数退还3购房户。李家明等3购房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案后,以建房未完善手续,且未经质检部门验收等为由,撤消了一审判决,对其他情况未予结论,开发商提出的诉讼请求,亦被驳回。
   无奈之下,开发市场向开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该院受理后,及时展开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开发商提出的是返还之诉,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而终审法院参照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予以调整,从而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遂依法提起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后采信了抗诉意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依据抗诉理由作出判决,以购房户返还房屋,开发商返还购房款作结。
       记者 李堂平 通讯员 尹畅
 (重庆法制报 2002年10月17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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