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年了,龚益付一直在为自己因公致残的事寻找说法,但至今仍没有结果。1966年,开县丰乐区为解决全区各公社的水利问题,便组织受益村社的劳动力修建“兴隆水库”。
在1970年12月15日凌晨4时,年仅16岁的龚益付在玉峰大队周虎祥家侧边修建隧洞,上午8点钟筑第一轮炮,共筑三炮,放响了2炮,另一炮没响。至10点钟时龚益付便和田开六、李克见去除放炮的渣子,不料哑炮响了,当时龚益付右眼及头部受伤。经重庆西南医院检查确诊:双目失明。
治疗后,龚益付一直不愿回家,在区委书记、兴隆水库管委会、公社书记答复说由三级政府负责解决其生活,他才回到了家。而回到家后,便没得到什么补偿,只吃生产队平均口粮。
1992年9月,区里同意从1993年起每年补助160元。龚益付仍不服,年年向政府申诉,要求补偿和支付继续治疗的费用。建镇后的厚坝镇在2001年9月11日党委集体研究,从2001年起给予龚益付增补生活费80元,即每年得生活补助费240元。但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仍无着落。
2001年他知道了《劳动法》,到劳动局咨询,答复让其先办工残证后再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于是他便到县人民医院做检查,鉴定为“双目失明,右耳致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随后便办了“企业职工工伤残废证”,但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会却不予受理。龚益付始终搞不懂:“既然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我为工伤,咋就不按照工伤处理,给予我相应待遇呢?”
记者 李堂平
《重庆法制报》2002年12月4日 【当记者后的第一篇民生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