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例次的判决书、裁定书、两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例次庭审笔录被告对违法事实的认可、就失业证、劳动局和保障中心对合同到期、日期的结论、高院对被告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认定、考勤的出勤表上面有50人的出勤记录、有最少10条法律法规的依据,被告与各级法院沒有一条一款法律法规可以证明《申请》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只是法院强判罢了,天津检察院二分院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就不予立案、不予监管,我给天津高院发过10封举报信,6月30日高院给我的回复是把举报信交给了被举报人(二中院)高院这是把我往火坑里推。
我叫刘春玲天津市东丽区人我所爆料的是天津法 官以权 抗法的经过:
天津市东丽仲裁、东丽法院、二中院违法判决金请求法院不支持,可是法律有规与裁决、天津高 院间接支持违法判决、天津检 察院二分院明知违法判不予监管、东丽区张 贵庄 街、居 委 会保护被告的违法行为,东丽政 法 委采取不闻不问、置之不理的态度至使我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在长达三年之久没有得到公正的解决。
以下是我所要公佈问题的详细过程:
我于2005年4月6日与东丽区平安劳动服务公司(私营公益性质公司,公司于6月10日注册存在无照经营2个月的事实)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当时公司并没有给我们合同的副本,合同约定了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拖欠工资的补偿标准和赔偿标准等等。可是在合同期的三年里我们公司所有员工(不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只是在每年的春节期间休息三天,其余没有休息过一天,还有在2005年工作期间我们是两班倒,每天工作长达12个小时。这期间我们多次向公司和主管单位(张贵 庄街居委会、张贵 庄派出所)要求给我们公休日可是一直没有得到答复。要求加班费公司只是说向上级申请可是三年来一直没有下文。到2008年4月2号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公司以奥运安保为由强行让我们26位女工下岗,典型的性别歧势,(其中包括我们14位40、50人员)在我们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公司又与我们14位政策性女工,签订了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第二份合同,与我们签订合同的前提是我们必须签订一份内容由公司提供的《申请》(我申请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天津市平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我本人的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就失业证、优惠证由公司保管,一切按公司规定和政策要求执行,不享受其他待遇。)签字、日期是2008年4月18日、然后只给14位下岗女工上养老保险没有工资,从2008年5月起我们14位女工,去东丽劳动监察、市再就业保障中心反映,我们加班费、工资差额等问题均没有得到答复,到2008年6月中旬。另外13位女工迫于各种压力均退出了反映问题的行列。
我在万分无奈的情况下去东丽仲裁委(6月30日),去申请仲裁,东丽仲裁在没有作深入了解和没有查阅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1日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劳仲案字(2008)第306号]仲裁裁决书中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法律依据,仲裁员是“张宁玉” 。
于是我于2008年8月21日到东丽法院起诉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东丽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对我们出具的考勤表、两份合同均表示认可,对于加班的事实认可,并承认没有支付加班费及工资差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被告说:“是政 府让他们这么干的,没有加班费。”可是合同里有约定(请问是哪一级政 府)。东丽法院于2009年1月9日[(2008)丽民初字第3876号民事判决书]以《申请》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判定我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可是没有给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真像公司和法院所主观推断的那样我们何必要转一个很大的圈子来解除劳动关系,直接要求在《申请》里面写明要解除劳动关系就行了、何必要雾里看花写的不明不白,这样看来当初公司强迫14位政策性下岗女工签订这份《申请》完全是一个早有预 谋的圈 套妄想免除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及为以后出现的诉讼案提前做出的准备(这是我通过这次劳动争议案恶补了法律知识所意识到的) 。东丽法院判案法官、审判长:张玉有、审判员:孙兆敏、毕东明、书记员:姜秀媛。
万般无奈之下于2009年2月4日去天津市二中院上诉。二中院于2009年3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我所举证的事实均表示认可,对于公益性公司不应该给加班费的问题他们又没有证据。在庭审中被告的表现就是无理取闹、无中生有。二中院于2009年4月15日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2009)二中民一终字第54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东丽法院重审。审理法官:审判长:张德明、审判员:李静、马家树、书记员:解童。(庭审期间审判长张德明告诉我们赔偿定必须给赔偿金,强行让我们撤销赔偿请求。)
于是我于2009年4月28日又回到东丽法院,东丽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重新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询问我们所有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并做书面存档,可是被告一直在说:《申请》是解除合同关系的证据,可是他们又无法拿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是主观推断,就在原告诉求的事实清楚被告表示认可、诉讼请求法律法规依据充实的情况下,东丽法院于2009年8月3日[(2009)丽民重字第19号]作出判决如下:认定原告的《申请》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可是又没有给出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审判长:王泽民、审判员:崔富玺、任福顺、书记员:王静。
我于2009年8月17日第二次上诉于二中院,二中院于2009年9月14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此次审理的主审法官与2月4日第一次上诉的主审法官为同一人都是“张德明”法官。在庭审中被告除了认可前三次审理的事实外,还承认了《申请》是当时14位政策性女工同时签订的、另外被告还承认了其余13位女工至今还在与公司签合同上保险、只是我们把他们起诉了就没有给我上保险这是明显的打击报复(因为我们是公益性托 管公司,他们没有权利解雇我)。二中院于2009年11月25日[(2009)二中民一终字第1875号]做出了:“因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另二中院还给出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认定,二中院审理我第一次上诉案的结论《民事诉讼法》第153条1款3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二中院审理我第二次上诉案的结论《民事诉讼法》第153条1款1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认定。审判长:张德明、审判员:李静、赵国峰、书记员:解童。
我两次上诉所出具的证据基本相同而且还有新补充的证据(2008年4月至9月的社保缴费单据);以证明我于2008年9月以前是没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出具了2008年3月14日张贵 庄街的党 委会记录,当时在庭审中我认为会议记录并不能说明什么,会议记录也只能是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之下所作出的决定,并不能违反国 家法律也不允许他们这样干,就是东丽区政 府也只能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做出一些于国于民有利的决定。
现在问题是东丽仲裁、东丽法院两次判决,二中院一次判决均是以《申请》超过诉讼时效驳回我的请求,尤其是二中院两次的审理反差之大尤为明显,在我经历了四次裁决判决中均没有给出《申请》是依据哪一部法律、哪一条那一款法律说我是超过诉讼时效?
2010年10月21日我向天津市高 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再审的审请书,天津高 院于2011年1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又一次全部承认了他们的违法事实,天津高 院于2011年3月28日下达了[(2011)津高民申字第0020号]民亊裁定书,认定“平安公司未向刘春玲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可是《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必须出具证明,高院于《劳动合同法》于不顾,驳回了我的申请再审。审判长:谢力澎、审判员:王会君、扬宇、书记员:张莹。
2011年4月6日我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递交了申请民事抗诉申请书及全部证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被告例次庭审中对违法行为任可的证据,二分院于2011年4月11日把我的抗诉申请及全部材料交由东丽区人民检 察院办理,5月5日东检的李检向我们仔细的了解全部诉讼经过,5月10日李检通过电话告诉我他以向二分院见意提起抗诉,可是二分院于2011年6月8日下达了[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1)59号]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没有任何经办检察官的姓名。至此我在天津的司法程序己经全部走完,得出的结果是法院以权 抗 法、检 察 院不予监 管。
东丽法院与二中院来来回回审理了两遍也没有找出他们想要的法律条款,尤其是被告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多次表示认可的情况下(无故拖欠平时及节假日的加班费、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标准)我们尊敬的法 官不惜以违 法判决来使被告的违 法违规行为合法化,这就是他们手里所掌握的公共权 力的威力!!!这样的结果是我们所始料不及的也是所有正义的人民所始料不及的。 |